2月26日,济南“预付宝”将正式上线运行,全国首创“政府推动、平台保障、银行支持、商家积极、消费者满意”的预付消费“信托式”监管新模式——由工商银行、国民信托、支付宝三方共同搭建,在前端打造“一站式”操作平台,在后台设立“隐藏式”银行结算平台和信托资金监管平台。(2月26日《济南日报》)
眼下,“预付式”消费是一种新型的消费趋势。一些商家正是瞅准这一商机,推出“充值多少返利多少”“多消费多优惠”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服务,不但让消费者从中获取一定的实惠,而且商家也能通过“预付式”消费方式留住消费者,并从中获取利润。可以说,“预付式”消费方式对消费者和商家而言,这都是一种双赢之举。
然而,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一些商家由于管理不善、经营不当、资金周转难等诸多问题,而出现了商店关门、商家跑路的现象。按说,商家由于自身原因而导致商店关门,之前消费者预付卡里的钱应该及时退还给消费者,但一些无良商家不但不及时退还,反而能拖则拖,能骗则骗,甚至溜之大吉,致使“预付式”消费成了吞噬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消费陷阱。
其实,早在2012年9月,商务部就发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要求发卡企业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前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对相关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按预收资金的一定比例向商业银行存入存管资金,一旦违规,便可对企业形成约束。可见,对预付式消费的管理还是有明文规定的。但由于只有管理办法,而没有相应的监管和处罚机制跟进,因而“预付卡”管理还是处于“失管”状态之中,导致“预付式”消费乱象丛生。
此次,济南市联合多家银行推出“预付宝”资金监管平台,这无疑是防范商家跑路的一记妙招,更是预付式消费的保护神。
据了解,“预付宝”模式与如今广泛应用的网络购物中的担保交易非常相似,即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对价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待消费者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再由该平台将相应对价转入商家账户。可见,采用“预付宝”防范商家跑路之举,值得借鉴和推广。
当然,除了采用“预付宝”防范商家跑路之外,治理“预付式”消费乱象,还须法律“站出来”。一方面,对恶意使用“预付式”消费骗取消费者钱财的不法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该罚款的要罚款,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通过“黑名单”制度,让那些无良商家“一时失信,处处受限”,为自己的无良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从而倒逼其遵规守法,切实履行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