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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金福:防范试用期沦为“白用期”需多方发力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叶金福  日期:3/4/2025 字体: [大][中][小]

    试用期内员工,用人单位说辞退就能辞退吗?据报道,缪某入职江苏无锡某公司,担任采购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2000元/月。就在试用期即将结束之际,该公司以缪某未通过试用期转正考核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缪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无果后,诉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该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缪某支付赔偿金12000元。(3月4日《工人日报》)

    众所周知,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一个期限,也是双向选择的一种表现。可见,于双方而言,设立“试用期”,很有必要。

但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一些用人单位竟然把试用期当成“廉价期”,甚至是“白用期”,不是试用期不缴社保,转正后才给缴,就是为员工调岗后,重新“试用”。有的甚至借口“考察不全面”,随意延长试用期,这无疑是一种赤裸裸的劳动侵权行为。

    其实,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在法律关系上,试用期员工和转正员工并无差别。而且,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无论劳动者工作岗位或者工作要求发生何种变化,用人单位都不能再次与劳动者设定试用期。这说明,用人单位多次约定或任意延长试用期,试图把试用期当成“廉价期”“白用期”,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笔者以为,防范试用期沦为“白用期”,还需多方发力。首先,劳动监察部门要发力。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既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切实履行职责,避免把劳动者的试用期当作“廉价期”“白用期”,又要为劳动者“撑腰”,切实落实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执法部门要发力。相关执法部门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把劳动者的试用期当作“廉价期”“白用期”,就应通过约谈、开罚单、列入“黑名单”、停业整顿,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处罚机制,让其既付出“经济代价”,又付出“诚信代价”,也付出“停业代价”,更付出“法律代价”,倒逼其遵规守法,切实维护劳动者试用期的合法权益。

    其三,劳动者也要发力。劳动者一旦遭遇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问题,既要坚决说“不”,又要积极大胆地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不妨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切忌“装哑巴”,自认倒霉,而任凭无良用人单位把试用期当作“廉价期”“白用期”。

    当然,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也应多长一个心眼,不妨先问清楚试用期时长、工资标准等相关信息,再做决定是否入职,以避免遭遇试用期沦为“廉价期”“白用期”。

    我们相信,只要劳动监察部门、执法部门、劳动者,三方形成联动,多方发力,就一定能有效防范用人单位把“试用期”当作“廉价期”“白用期”,从而更好地保护试用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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