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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鹤:盲人办卡被要求“睁眼认证”技术之茧何以困住人性之光?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李鹤  日期:5/14/2025 字体: [大][中][小]

    2025年5月,江苏扬州80岁的盲人管先生在办理手机卡时,因无法完成“睁眼刷脸”认证而被迫以亲属名义开卡。其身份证与残疾证均明确标注视力残疾,且眼部生理缺陷肉眼可辨,但涉事营业厅仍机械执行人脸识别程序,将技术便利异化为刚性门槛。这一事件引发公众对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的强烈质疑:在数字化浪潮中,技术究竟应是服务的工具,还是冷漠的枷锁?

    从法律视角来看是刚性条文与柔性实践的断裂。现有法规的明文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施行)明确要求电信服务为残疾人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如人工审核、辅助器具支持等。《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2025年6月1日施行)第十条强调“非必要不刷脸”,要求为拒绝人脸识别的用户提供合理替代方案;第五条更特别规定处理残疾人信息需遵循“最小必要原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早已明确生物识别信息的特殊性,禁止将其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但是执行层面的现实落差,涉事营业厅以“防止盗用”为由一刀切执行刷脸程序,暴露出三个法律漏洞:第一,技术依赖凌驾法律原则:运营商将技术便利简化为“免责工具”,忽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非唯一验证”的强制性要求。第二,服务意识让位于风险规避:同品牌其他营业厅可灵活采用“持证拍照”替代方案,证明技术障碍实为责任推诿的借口。第三,特殊群体“自证合理”的悖论:要求盲人“睁眼”无异于强迫其突破生理极限,构成对人格尊严的隐性歧视。

    此事引发我们的深层拷问:谁在制造“数字鸿沟”?人脸识别系统的设计逻辑默认用户为“健全人”,缺乏对特殊群体的包容性考量。开发者将“睁眼”设定为生物特征必要条件,实则是将技术便利凌驾于人性需求之上。正如评论所言:“科技向善”若仅停留在口号,技术进步反而会加剧社会不公。运营商将“实名制”简单等同于“刷脸制”,暴露出公共服务中的惰性思维。在技术普及前,人工核验、指纹认证等方式本已成熟;而今为追求效率,却将弱势群体推向“数字孤岛”。这折射出企业社会责任与商业利益间的失衡。尽管《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已实施近两年,但基层服务机构仍缺乏操作指引。部分员工对法规的认知空白、对特殊需求的漠视,导致法律沦为“纸面权利”。正如管先生遭遇的困境: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在实践中竟需靠舆论倒逼实现。

    我们必须探索破局之道:让技术回归“以人为本”。首先,强化法律刚性约束。监管部门需对“一刀切”刷脸行为开展专项整治,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违规企业处罚;同时细化《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替代验证方式的具体标准。其次,推动技术包容性设计,企业应将无障碍标准纳入技术研发底层逻辑,例如开发“非视觉依赖”的身份核验系统,或允许残疾人通过声纹、指纹等多模态生物特征组合认证。最后,完善服务人性化机制。分级认证体系:区分高风险业务(如大额转账)与基础服务(如办卡)的验证强度,对后者开放人工通道。员工培训与考核:将残疾人服务流程纳入运营商考核指标,杜绝“不清楚替代方式”的敷衍回应。社会监督与救济:建立特殊群体投诉直通渠道,对推诿塞责行为启动公益诉讼。

    盲人办卡事件看似个案,实则是数字时代公民权利保障的试金石。当技术成为横亘在弱势群体面前的“数字高墙”,我们亟须以法律为矛、以人性为盾,刺破那层包裹在技术外衣下的制度性冷漠。唯有让科技真正“俯身”服务于人,让法律的尊严在每一处服务窗口落地生根,方能实现“无障碍”承诺背后的文明真义——不让任何一个人,在数字化的浪潮中跌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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