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商品结算时应收3.3264元,商家通过四舍五入实收3.33元。正因为多收了这0.0036元,商家被消费者举报。宜兴市监部门作出相应处罚:没收商家违法所得0.01元,并处以99.99元罚款。商户表示接受该处罚,并已缴纳罚款。(5月24日《扬子晚报》)
也许有人会问,商家仅仅只是多收了3.6厘,监管部门就给予99.99元的经济处罚,这是不是属于“小过重罚”?对此,笔者不以为然。
众所周知,在消费者和商家的买卖交易中,消费结算时出现几分几厘零头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一般情况下,商家往往会选择“让利”给消费者,把几分几厘的零头给抹了,这既显得商家的“大度”,又让消费者有一种优惠的感觉,可谓是一种双赢之举。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少数商家却不这样做,而是采取“反向抹零”的做法。比如:此次宜兴的一家商店结算时不仅没有“让利”消费者,反而多收了消费者3.6厘。表面上看,虽然只有区区3.6厘,但试想一下,如果商家对每一位消费者都采取“反向抹零”的做法,那累加起来可就不是一个小数目。这种做法无疑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是一种地地道道的消费侵权行为,不仅有违商业道德,而且也涉嫌违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这里所说的“计量”,其实就是指“厘分角不得随意抹零”。可见,此次宜兴的这家商户因多收3.6厘被罚99.99元,这完全是依法处罚,并非“小过重罚”。
这起典型案例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不仅对当事商家是一种处罚,而且对其他商家也是一种警示。可以说,“多收3.6厘被罚99.99元”是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
希望通过这一典型案例,能警示广大商家要遵规守法,恪守商业道德,自觉远离“反向抹零”式消费侵权行为。同时,也希望广大消费者一旦遭遇无良商家“反向抹零”,应学会“较真”,学会说“不”,并积极大胆地向市场监管和消保委等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切忌碍于情面,任凭无良商家“反向抹零”。(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