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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拆除占道台阶?强制执行助力恢复道路通畅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吴宣萱  日期:8/19/2025 字体: [大][中][小]

    “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执行过程中不应该对抗法律,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一名被执行人在悔过书中写道。

    基本案情:

    这是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系多年邻居,两家共用公共出路,甲某出行需经过乙某家门前。多年前两家便因建房事宜发生过争执,关系产生了隔阂。2024年,乙某在未与甲某协商的情况下,在公共出路上修建两级出沿踏步台阶,致使公共出路缩小了一半,对甲某及家人的日常出行带来不便。多次协商无果后,甲某将乙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乙某所修建台阶未经过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该住房区内与乙某家庭类似的,也少有在自己门前建设两级台阶的情况。故判决乙某将已建成的两级台阶中的第一级拆除,恢复道路通畅。

    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乙某拒不履行拆除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先后向乙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督促履行通知书等,敦促乙某主动履行,同时多次上门释法明理,做乙某思想工作,但乙某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

    为尽快执行到位,执行法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并向乙某送达了相关文书,限期乙某一周内拆除,同时严肃告知拒不履行的后果。在强制措施的震慑下,乙某这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联系施工人员将第一级台阶拆除,并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写下悔过书。

   “真的太感谢你们了,终于解决了这个困扰我们多时的难题。”看到道路恢复畅通,甲某由衷表示感谢。

    下一步,光山县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执行职能,加大执行力度,用足用好各项强制执行措施,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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