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小酌怡情”,饮酒助兴、借酒浇愁本是平常事。 然而,一旦过度饮酒,往往会滋生是非,若酒后情绪失控,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很可能触犯刑法,让自己“醉”上加罪。
【案情简介】
无业人员艾某,在2023年3至2025年3月期间,多次借醉酒肆意妄为。在台球厅,他拒付费用并殴打管理人员;还曾强迫他人饮酒,对方不从便动手伤人;甚至在楼梯间无故堵截他人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在2025年3月,艾某与阿某因与努某存在矛盾,将努某骗出后,多次用水泥块击打其头部、脸部等部位,最终导致努某头部轻伤二级,多处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艾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微伤,艾某和阿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且情节恶劣,其二人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二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艾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判处阿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过量饮酒不仅严重损坏身体健康,还会在酒精的刺激下使人情绪冲动,导致酒后滋事行为时有发生。但需谨记,醉酒绝不是违法犯罪的借口。任何人都不能为了一时刺激,逞强耍横、以身试法,否则必将为自己的“醉”态付出法律代价。
希望广大群众以此为戒,适度饮酒,保持理性,共同维护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