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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蔡家桥司法所:漠视规定瞒报处罚 训诫教育守底线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汪琴  日期:1/15/2026 字体: [大][中][小]

    近日,蔡家桥司法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在册社区矫正对象鲁某作出训诫处理。此次训诫既彰显了社区矫正监管的严肃性,也通过法理情相结合的教育引导,帮助鲁某深刻认识错误,切实强化其规则意识与法治观念。

    鲁某系蔡家桥司法所在管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于日常教育学习中,已多次针对交通安全开展专题宣讲,明确要求矫正对象骑行两轮电瓶车时必须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然而,鲁某对上述要求置若罔闻,仍心存侥幸违规行事。

    经查实,鲁某在山深线(国道205)1543公里200米处骑行两轮电瓶车时,不仅自身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还搭载一名未佩戴头盔的乘客,其行为被交通管理大队当场查处。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对鲁某作出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更为严重的是,鲁某在受到行政处罚后,未按社区矫正管理要求及时向司法所报告相关情况,直至五天后工作人员开展日常走访排查时,经详细询问才主动说明,其行为已构成违规瞒报。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核实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书、询问相关当事人后,全面掌握事件全貌,当即判定鲁某的行为存在双重违规:一方面,明知骑行电瓶车需佩戴头盔却故意违反,漠视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另一方面,瞒报行政处罚结果,违背社区矫正对象报告义务,漠视监管纪律,若不及时纠偏,可能引发连锁违规风险。

    为严肃监管秩序,帮助鲁某深刻警醒,司法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启动训诫程序。训诫现场,工作人员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惩罚与教育并重”原则,开展分层分类教育引导。

   “生命安全无小事,佩戴安全头盔是保障骑行安全的基本要求,更是不可逾越的安全底线。”工作人员首先从安全角度切入,语重心长地向鲁某剖析违规危害,“电瓶车行驶稳定性较弱,一旦发生碰撞事故,头盔能有效降低头部受伤风险,你既未自身佩戴,又搭载未戴头盔人员,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极度不负责任。”

    随后,针对瞒报行为,工作人员严肃指出:“按时报告自身违法违规情况,是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义务,也是司法所掌握矫正对象动态、开展精准帮扶的重要依据。你刻意隐瞒处罚事实,本质上是对社区矫正监管制度的公然漠视,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必须深刻反思。”

    同时,工作人员向鲁某逐一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实施办法中的核心条款,明确告知其若持续违反监管规定,可能面临警告、治安管理处罚乃至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等严重后果,让鲁某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

    在工作人员法理清晰、情理真挚的劝解下,鲁某的思想防线逐渐瓦解,从最初的抵触情绪转变为深刻的愧疚与自责。他当场作出深刻检讨,坦言此前因心存侥幸,认为“小违规无关紧要”,忽视了监管规定的严肃性与交通安全的重要性,经过此次训诫,已充分认识到错误,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同时自觉履行社区矫正报告义务,主动接受监管,绝不再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并签订书面承诺书。

    此次训诫处理,既维护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又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蔡家桥司法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强化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管,常态化开展法律法规、交通安全等警示教育,通过精准化、个性化教育引导,助力矫正对象树立正确法治观念,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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