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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变盗贼!盗窃落法网!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麦麦提伊力•;热伊木提拉  日期:2/27/2026 字体: [大][中][小]

    为“朋友”两肋插刀,却有人为钱财向朋友“插刀”。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阿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情简介:

    阿某与白某系朋友关系,2025年2月初,白某委托阿某取快递送至家中,并告知了房门密码。2025年5月初,阿某得知白某一家人因看病前往乌鲁木齐后,于同年5月15日至8月22日期间,趁白某不在家,使用此前获知的房门密码先后五次进入白某卧室,盗走价值三万余元的黄金首饰。破案后,阿某主动赔偿了白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五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入户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处罚并处罚金。

    同时,阿某存在多次盗窃,曾三次被行政处罚,本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明知被害人报案仍现场等候、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巨大额”、“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法官提醒: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熟人、朋友也可能成为觊觎财物的不法分子,日常生活中务必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个人财物与信息,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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