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人每天发200元,16人轮流领当日红包”——这样的微信群约定,让原告努某与被告麦某对簿公堂。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努某经人介绍加入麦某创建的微信红包群,群内共16名成员,大家默认遵守“每日每人发200元红包,按顺序轮流领取当日全部红包”的规则。从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努某按群规累计发放红包27700元,期间均正常参与轮领,未发生任何争议。
然而,2025年1月,轮到努某领取当日红包时,作为群主的麦某却未按约定将红包款项交付给努某。努某多次与麦某沟通协商,要求返还应得红包,但麦某始终推诿拖延,双方协商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努某将麦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应得红包款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法官说法:群内约定有约束力,违约需担责。该案中,16名群成员通过默示方式达成“轮流发领红包”的约定,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形成事实上的民事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努某按约发放红包,已履行自身义务,依法享有领取对应红包的权利;被告麦某作为群主,既参与规则制定,又实际负责红包转交,无正当理由拒绝交付红包,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同时,麦某无合法依据占有本应属于努某的红包款项,导致努某财产损失,也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努某可选择通过违约责任或不当得利主张权利。
维权需留痕,证据是关键。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时,证据是查明事实的核心。当事人需重点留存三类证据:一是群规证明。如群聊记录、规则截图、与其他成员的沟通记录等,证明约定存在;二是履行义务证明。如微信转账记录、红包发送凭证等,证明自身已按规发放红包;三是违约证明。如与对方的协商记录、对方承认未交付的聊天记录等,证明对方未履行义务。这些证据能有效支撑诉求,提高维权成功率。
警惕红包群法律风险,远离违法活动。微信红包本是社交娱乐工具,但涉及大额资金往来的红包群,极易触碰法律红线。若群内规则涉及“输赢博弈”“组织者抽头渔利”“参赌押注”等内容,可能构成网络赌博,组织者、积极参与者将面临刑事责任,相关款项也会被认定为赌资予以收缴。即便暂时无赌博性质,此类群也存在资金纠纷、诈骗等风险,建议群众谨慎参与,避免因“娱乐”陷入法律麻烦。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社交活动需守规。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参与网络资金往来时,要明确权利义务,留存相关证据,远离各类违法违规群组,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守护好自身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