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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在手仍赖账?法院判了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孙丽芸  日期:4/30/2026 字体: [大][中][小]

    一张欠条、数次催要,被告却始终不履行付款义务,最终被法院判决承担全部责任。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给所有市场主体敲响了诚信履约的警钟。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同乡,2024年6月,双方通过电话沟通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某荒地高标准农田灌溉项目供水管材,约定分四批次供货,总货款19万余元。原告依约完成全部供货义务,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80640元迟迟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2025年4月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明确欠款金额、身份信息及落款日期,但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无奈遂诉至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受理后,曾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承诺2026年2月7日前还清案涉全部货款,但在签署调解笔录时被告无故反悔,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该案调解未果,依法继续审理。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法官依法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欠条、销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完整印证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履行供货义务及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被告的违约行为客观存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80640元;案件受理费1816(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同时,法院明确,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将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合同履约是底线,诚信交易不可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义务,恶意拖欠货款不仅违背了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也触碰了法律红线,该案中被告作为商事主体,最终需承担支付货款、承担诉讼费的法律后果,甚至面临信用惩戒。证据留存是关键,合法维权有依据。交易中务必留存合同、送货单、欠条、聊天记录等凭证,为维权提供坚实支撑,避免“口说无凭”。缺席审理不避险,拒不到庭担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将视为放弃自身诉讼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结果仍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切勿抱有“拒不到庭就不用担责”的侥幸心理。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法院始终以公正司法守护市场秩序,通过个案裁判传递“诚信履约光荣、违约失信必惩”的价值导向,为各类民事交易保驾护航,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摸得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泽普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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