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宜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高空抛物引起的纠纷:一个从楼上掉下来的矿泉水瓶,砸坏了陈女士家田里的几棵辣椒苗。因为这已不是第一次“天降异物”,陈女士选择用法律方式维权。因本案确实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法院结合庭审查明及实地走访、调查情况,认为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履行安全保障措施上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法院判决小区业主委员会赔偿陈女士1元,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5月29日《湖南日报》)
也许有人会说,高空抛下的一只矿泉水瓶不就是砸坏了几颗辣椒苗吗?至于闹到法院让全体业主赔偿吗?这不是小题大做吗?但笔者以为,这并非小题大做,而恰恰是体现了法律的刚性惩罚。
众所周知,高空抛物十分危险,一旦砸中人,轻则伤,重则死。有人曾用物理知识做过计算,一枚鸡蛋从4楼抛下可致人头顶起包,从8楼抛下可致人头皮破损,从18楼抛下可砸破头骨,从25楼抛下可致人死亡。可见,高空抛物的后果极其严重。
所幸的是,此次高空抛下的是一只矿泉水瓶,而且砸中的是几颗辣椒苗。试想,如果砸中的是人,那后果可能就不堪设想了。
本案中,法院最终作出判赔1元钱的处理,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这既是对这起高空抛物案件的一种处理,也是对全体业主的一次警示。
近年来,各地高空抛物案件屡有发生,每一起案件都以赔偿或刑罚处理告终。这说明,高空抛物不是以“砸中什么”为处罚标准,而是只要是高空抛物,不管是砸中人,还是砸中辣椒苗,就必须付出“赔偿代价”或“刑罚代价”。
希望通过这起高空抛物砸中辣椒苗判赔1元的典型案例,能警示更多的人自觉养成“高空不抛物”的良好习惯,从而共同守护好我们的“头顶安全”。(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