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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玩具”触法网,私藏枪支酿苦果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黄卉  日期:8/14/2026 字体: [大][中][小]

    不少人将仿真气枪当做收藏把玩的“玩具”,殊不知看似娱乐收藏的物件,早已触碰刑法红线,该案被告人李某因个人收藏爱好,累计花费十余万元,通过境外软件非法购置制式气枪,分别藏匿于地下室与庭院之中,自以为藏匿周密、无人察觉,后因气枪售卖人员被警方抓获,警方顺藤摸瓜查到本案,最终李某东窗事发锒铛入狱。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至2月,李某借助境外软件花费5万余元购买一支气枪,藏匿于公司地下室;同年9月其再次通过同类境外平台,使用虚拟货币购买价值5万余元的第二支气枪及配套弹丸,依旧隐秘存放。除此之外,李某于2015年起将另一支气枪埋入自家庭院地下,同步购置配套打压器、热成像仪等专业配件。经司法鉴定,涉案三支枪支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具备足以致人损伤的致伤力,完全符合法定枪支的认定标准,属于《刑法》规制范畴内的枪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先后两次通过非法渠道购入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其长期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一支,酌定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我国法律认定涉案枪支遵循只看致伤威力,不局限外观形制,只要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即属于刑事犯罪意义上的管制枪支,绝非普通娱乐玩具。即便借助境外网络软件、虚拟货币交易妄图规避监管,但在网络痕迹可追溯的前提下根本无法逃脱公安机关侦查打击。

    枪支弹药关乎公共安全与群众人身安全,切勿因猎奇、收藏心理铤而走险。如在家中捡拾、意外遗留枪支弹药,第一时间主动上交公安机关,日常生活中发现非法制售、藏匿枪支弹药的违法线索,也应积极举报,彻底摒弃侥幸心理,严守法律底线,远离涉枪违法犯罪。(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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