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抢救,超时不算工伤;想要工伤认定,只能放弃治疗。这样的两难,让家属陷入痛苦抉择,也拷问着“48小时”工伤认定规则的合理性与温度。据报道,贵州茅台集团茅台医院护士陈佳佳在上班时突发脑出血、急性脑疝等,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当天即为其进行开颅手术。10天后,陈佳佳转院,经专家诊断已脑死亡。家属将其接回老家,仅5分钟后她便停止呼吸,去世时年仅30岁。遵义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以抢救时长超过48小时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9月27日华商报大风新闻)
其实,《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一条款,已引发多年争议。刚性的“48小时”时限,常常让家属陷入残酷的两难选择:继续抢救亲人,就可能失去工伤保障;若在时限内放弃救治,又要背负巨大的伦理煎熬。不过,笔者以为,在时代变迁之下,这条“48小时”工伤认定规则,确实到了该改一改的时候了。
众所周知,设立“48小时”时限,初衷本是划定边界,防止无限制扩大工伤保障范围,平衡工伤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区分岗位突发疾病与普通慢性病。但事实上,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呼吸机等生命支持手段可以长时间维持生命体征,简单以48小时作为“一刀切”的认定标准,显然存有一定的缺陷。同样是岗位发病,仅仅因为抢救时间多了几个小时,结果就天差地别,这样的判定方式,很难让公众感受到公平。
现实案例里,不少职工在岗突发重病,医生早已判定脑死亡,但由于家属抱着一丝希望坚持救治,最终因抢救时长超过48小时,无法认定为工伤。一边是亲情不舍,一边是经济保障,冰冷的时间红线把家属推到了艰难抉择的路口。工伤制度的本意,是守护劳动者及其家庭,可僵化的时间门槛,反而与立法初衷相悖。
当然,修改规则不等于完全取消时限。工伤保险制度需要守住基金安全底线,不能无限扩大视同工伤范围。改革的方向,应当从单纯看抢救时长,转向判断疾病发作是否与工作岗位、工作强度存在直接关联。把发病诱因、岗位环境、医疗诊断结论作为核心认定依据,同时引入脑死亡标准,不再只以心跳停止时间作为唯一判定节点。笔者以为,法律条文兼顾法理与人情,这才是最合理、最公平的。
劳动者为岗位付出,突发重病,不能被一条机械的时间门槛隔绝在保障之外。唯有完善“48小时”工伤认定规则,优化认定标准,找到兼顾基金可持续与劳动者权益的平衡点,让工伤认定多一些人文温度,少一些冰冷的数字枷锁,这既是民生期盼,也是法治进步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