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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厚:法官与繁简分流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振厚  日期:7/22/2020 字体: [大][中][小]

  《人民法院报》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第十项是:繁简分流。

    个人认为,繁简分流是法院面对汹涌而入的大量案件而不得不采取的一项应对之策。或许有些偏颇,但案件几何级式的增长,令法院不得不有效应对,确是不争的事实。

  有时想,如果案件永没增长到令法院、法官手足无措的境地,繁简分流会不会在法院出现?记得早些年,对西方一位法官的大意为大案小案都一样对待的“名言”奉为圭臬,再与当今非常现实的、每位法官手头都有办不完的案件相较,则会令不少法官“垂头丧气”:我真的无法保证大小案件一样对待,包括自身的态度。

  繁简分流的应运而生,当然不是因为法官的“垂头丧气”。有人会理解为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不得不的应对之策,实际上,其凸显的主要是人民法院尽心竭力守护公平正义的有力之举。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对繁简分流相关程序、方法做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为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开展此项工作提供了法律适用支持。

    繁简分流最有力的支持和根本源于法院、法官,在于法院、法官。早期推出繁简分流举措时,有的法院案件压力可能还没有感觉到难以承受,甚至会有一些法官对专门办理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的法官还心有“腹诽”:凭啥容易办理的案件他们办?当真正运转起来之后,法官们终于发现,程序的“简”并不等同于办理的“易”。 专门办理简易程序的法官仅工作时间的密集令不少人望而却步,更不用说调处期间释法说理所需的体力、脑力外加调处“艺术”而增加的综合性工作劳动强度。

    法官做好繁简分流工作离不开内外系统的多方支持。与常规案件审理模式不同,繁简分流着重点在于“简案快审”,突出一个“快”字。从进入法院诉讼流程的诉前调解、繁简性质的判断、审理流程的进行,每一步都离不开法官之外的工作人员的支持、配合。调解员、立案审查人员、诉讼参与人,没有他们,“快”的追求只会落空。当然,法官依然处于简案快审的中心,是指挥者、指导者,是谋划者、主导者。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法官在某种程度上也是领导者,但切不可把团队性质单元负责人的身份混同于机关性质单元的部门负责人。至于如何把握,司改后,团队建设确有行政化倾向。一旦走得远了,就脱离了司改的初衷。

  法官要主动积极在繁简分流的几项主要内容方面做出努力和贡献。在优化司法确认程序方面,法官本身应大胆适用。对符合司法确认申请条件的,要及时受理、严格审查并作出确认或驳回的裁定。就该项内容而言,很多法院不尽人意。据不完全了解,似乎有基层法院,自2011年1月《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竟然从未办理过一起司法确认案件。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还随之于当年3月出台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由此可见,司法确认,法官任重而道远。当然,司法确认是多元解纷的重要组成部分,靠法院、法官自身远远不够,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等等还是必须的。在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方面,法院系统自身应当为法官提供更多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司法政策等方面的支持。毕竟,程序和规则之与法官而言,法官只能是处于执行者的地位,包括司法确认的适用范围、管辖规则等在内,法官不得擅自超越或违反。

  法官要把繁简分流的实际行动贯穿办理案件的全过程。这里之所以使用的是“办理”而非审理,主要是因为不仅法院自身要做到简案快审,还需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协同起来,把分流工作推进到诉前环节、立案环节。至于审前程序、审理程序简化,审理方式、裁判方式简化,包括裁判文书的简化,则是简案快审的应有之义,法官有责任、有义务尽力而为之。要素式庭审、集约化办理,标准化说理、令状式文书,乃至利用信息化成果自动生成法律文书等等,这些都是人民法官在实践中不断创新结出的丰硕成果,相信我们法官的智慧在繁简分流中决不会止步于此。(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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