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学研究专家观点详细内容
刘振厚 :法官的“统一”意识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振厚  日期:8/5/2022 字体: [大][中][小]

  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是营造稳定、公平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保障。从《意见》行文看,七个大题目,五个题目包含“统一”;小题目中,“统一”出现的频率亦甚高,涵盖的内容更是非常广泛。大市场需要统一,法官作为司法者,同样需要有“统一”的共识,方有助于建设统一大市场。

  法官要有“统一”的法治意识。我国是单一制国家,除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可以“变通”外,法律条文是“统一”的,法律的适用、执行同样是“统一”的,法官万不可此地如此适用、彼地“如彼”适用法律。本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强调司法权系中央事权,就是要求行使司法权必须“统一”。就法官行使审判执行权看,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出台的类案同判意见,显然是为了“统一”法官的裁判规则和尺度。如没有“统一”的法治意识,则很难有“统一”的裁判尺度。指导性案例、类案同判,即是要求裁判必须“统一”的体现。

  法官要有“统一”的职业认同。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律人“统一”的共识。法官当是职业化、专业化的法官,同样是法律人、法官群体的“统一”共识。但我们必须承认的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法官“出身”五花八门,尤其《法官法》实施前,只要具备了“干部”身份,在法院都可以担任法官。随着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法科毕业生成为法官的主体。但同样由于此前司考、法考报考条件宽泛,非法科生在通过考试后担任法官的依然有一定数量。当然,非法科毕业并不一定意味着不具备担任法官的资格,也并不意味着与法科生职业理念截然不同。可共同的教育背景,是形成共同职业理念的基础。正因此,很多国家要求担任律师、法官、检察官须接受法科教育,考取资格后还要接受专门的司法职业培训。从我们国家情况看,要求任职前进行培训,2018年出台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开始对考试资格限定为法学类。但不得不承认,与很多国家和地区要求必须有法学教育背景、考取资格后任职须接受甚至长达2到3年的司法培训相较,我们以省级法官学院为主体的任前培训基本不满半年或3个月。再加上考取法律职业资格的还有一定数量的人员没有法学教育背景,很难达到培养职业共同体意识的目标。同时,由于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有些法官一方面从事着审判执行,一方面内心并不认可法官职业。辞职、改行、不入额、退额,并非个别法院的个别现象,需要高度重视并妥善解决。

  法官要有“统一”的大局观念。服务大局工作、中心工作,是对人民法院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下开展工作。服务服从于党和国家大局,服从服务于辖区工作大局,是法官行使审判执行权的应有之义。但不得不指出,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在法官群体中依然存在,特别群体性案件、舆论关注的案件,如果法官缺乏大局观念,其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损失是难以挽回的。表面看,法官或许适用法律没有错误,或许判决结果没有错误,但有时并不利于整体性、深层次化解矛盾和纠纷。从笔者所接触到的实际情况看,比如,法官们就有这样“统一”的共识:小产权房引发的纠纷、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通过诉讼手段解决的效果不理想,有时还会触发系列纠纷产生。故而,法官们当有“统一”的大局观念,以利维护一方稳定和发展,且不可局限于“一城一地”之得失。

  法官要有“统一”的民生情怀。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长期所倡导的。什么样的情怀是“统一”的民生情怀,用现今最常用的表述:以人民为中心。不过,司法机关裁判是非的特殊职能,决定了法官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无论情怀如何,公平正义才是法官履职追求的目标。当然,具体的履职过程中,个人情怀还是相当重要的。有的法官接待当事人非常耐心,有的则比较冷漠,甚至总是淡淡的回复:按法律程序办。或是轻描淡写的告知:不服你可以上诉。乃至声色俱厉的作答:咋啦,想到哪儿告到哪儿告。语气如何且不论,告知给当事人的法律程序即便很正确,却没有一丝温度,更谈不上情怀。我们常说,人都是有感情的。缺乏情怀的法官,为建设统一大市场提供服务和保障的质量是值得怀疑的。(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