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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毅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需多向发力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陈毅清  日期:2021/12/6 字体: [大][中][小]

    近日,人社部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逾期未支付的,将把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范了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办法》的出台无疑成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加持令”,让农民工在这个冬天暖身又暖心。

    每一份工资都事关个人权益和家庭幸福。尤其是农民工,作为社会经济建设的底层群体,让他们在付出辛勤、挥洒汗水之后按时足额拿到该拿的工资,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更是文明社会的法治彰显。但也要看到,现实中仍有少数企业法治意识淡薄,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此引发一些农民工为讨薪而集体罢工、集中上访等有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

    全力以赴整治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这项民生大事,必须坚持多向发力,做到久久为功:

    推进薪酬争议多元化解。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会、人社等部门要强化工作协同,共同参与农民工薪酬争议预防化解工作,要更加注重鼓励和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推动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业协会商会调解等多种解纷方式之间的程序衔接、资源整合、信息共享。诉讼途径上,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农民工讨薪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切实提高诉讼效率,突显诉讼途径的补位功能。

    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工作。多元化解强调方式方法的灵活,其核心则在于调解组织的建设。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会、人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推动调解组织在人民法院设立工作室,拓展延伸调解触角。要配足配强调解员队伍,广泛吸纳已经退休的法官、检察官、教师、法律工作从业者等人员组成调解团队,加强调解员培训,建立调解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不断提高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完善调解协议履行机制。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积极引导和督促双方当事人主动、及时、充分履行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开展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支付工资的情况进行先予执行。

    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执法司法部门要紧紧围绕解决劳动争议涉及到的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工伤认定、加班补贴、假期休养、值班调休、工会会员权利等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普法宣传工作,提高农民工的权利意识;要精心挑选并适时向社会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典型案例,加强惩戒力度,教育引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

    积极助力企业发展壮大。受疫情和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影响,不少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面临困难,导致部分企业的欠薪问题有所增多。为此,地方党委、政府要提升服务意识,深化“放管服”工作,在土地划拨、融资贷款、税务减免等方面给予企业最大扶持,激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工艺更新、节能减排等工作,确保企业产销适路、发展壮大,从而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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