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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市人民法院:物业纠纷无小事,倾心调解化矛盾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孜吾坎·那吾尔汗  日期:8/16/2023 字体: [大][中][小]

    近日,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物业纠纷,真正做到了解民忧、办实事、暖民心,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

    叶某购买某小区房屋,并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叶某收房后发现房屋北侧有配电箱且存在房屋渗水问题,加之以该房屋并未实际居住为由,从2021年1月起一直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未果后,起诉至阿勒泰市人民法院要求叶某交纳物业费,并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本案中,物业公司为包括叶某在内的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叶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根本性违约,故其应依照约定交纳物业费。由于叶某并未实际入住该房屋,物业费以六折计算。虽然叶某购房时开发商未告知其房屋北侧有配电箱,此情况不是物业公司造成,不应作为业主拒付物业费的理由。同时,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对业主反映的问题应当积极与相关责任人协商、沟通,并将相关结果反馈给业主,而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亦存在沟通不到位等不完善之处,这也是造成叶某拒交物业费的部分原因,故对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房屋渗水问题,根据叶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房屋渗水及相关维修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叶某应向相关责任主体另行主张权利。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疏导,双方由最初的拒绝沟通到后来慢慢接受,最终心平气和接受调解员调解的意见,并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至此,一起物业纠纷圆满化解。物业服务是城区居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现实中物业公司应加强与业主沟通,不断完善服务,才能取得广大业主的理解和支持,积极主动交纳物业费,进而物业公司才能有充足的物业管理资金实施物业服务。反之,若物业费用不能及时足额收取,将直接影响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行,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影响全体业主的根本利益。(作者单位: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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