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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崇坤:僧人借法事敛财涉诈骗罪问题分析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朱崇坤  日期:6/30/2026 字体: [大][中][小]

    一、典型案例事实综述:僧人火供法事被控诈骗撤诉案

    近期引发法律与宗教领域热议的张某诈骗案,是界定僧人法事诈骗边界的标杆性案例。被告人张某为正规出家僧人,具备合法宗教教职身份,长期任职于合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拥有完整的宗教从业资质与备案信息。

    案件基本事实为:被害人因家人出现情绪、精神困扰,主动联系被告人,自愿预约藏传佛教正统火供祈福法事,并主动支付3万元法事功德费用。案发时,因涉事寺院暂无对公账户,该笔费用由被告人个人账户代收。法事严格按照佛教正统仪轨完整举办,全程真实履约,不存在虚假开展、敷衍了事的情形。

    事后,被害人认为法事未达到自身预期的化解效果,遂以被告人虚构“女儿被女鬼缠身”的事实、骗取钱财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其构成诈骗罪。案件历经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宗教仪轨规范,最终认定本案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依法作出撤回起诉的裁定,被告人最终无罪。

    该案核心争议焦点集中三点:一是正统宗教教义解读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二是信众自愿付费、事后反悔能否认定存在“认识错误与财物处分因果关系”;三是僧人个人账户代收寺院费用、用于道场运营,能否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该案件的处理结果,确立了当前司法机关审理同类案件的核心裁判逻辑。

    二、核心法律定性:诈骗罪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四大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主观认识错误;被害人基于该错误认识主动处分财物;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且涉案数额达到入罪标准(3000元以上)。四大要件缺一不可,结合本案及同类案件,逐项法律分析如下:

    (一)客观层面:无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司法实践明确区分正统宗教教义表达与刑法禁止的虚假捏造事实。佛教中的业障、灾厄、因果加持、火供消灾等概念,是传承已久的正统宗教教义与宗教仪轨内容,属于宗教信仰范畴,并非法律可评价的“虚假事实”。刑法作为最严厉的部门法,不得介入宗教信仰真伪的价值判断,不能以现代科学标准否定宗教教义的合理性,更不能将正常的教义宣讲直接认定为诈骗欺骗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提及的“冤亲干扰、运势受阻”等表述,均是佛教对人生境遇、因果规律的常规解读,属于宗教信仰层面的主观阐释,并非凭空捏造、不存在的客观事实。同时,被告人完整举办火供法事,严格履行了双方默认的宗教服务义务,不存在“收钱不办事、隐瞒不履约真相”的隐瞒真相行为。反观司法认定构成诈骗的同类案件,行为人均是自创非正统宗教概念、编造具象化、可验证的灾难后果,如“不付费必家破人亡、身患绝症”等恐吓式虚假内容,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二)因果层面:被害人无认识错误,财物处分与教义宣讲无直接因果关系

    诈骗罪的核心因果逻辑是:欺骗行为→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若该因果链条断裂,则绝对不构成诈骗罪。本案中,被害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正常社会认知,在接触相关宗教解读前,已主动预约法事、确定付费意愿,支付功德费的行为是基于自身宗教信仰、寻求心理慰藉的自主选择,并非因被告人的宣讲陷入错误认知、被胁迫交易。

    司法裁判一贯认为:宗教法事的效果具有主观性、不确定性,信众事前应当知晓宗教仪式仅能提供心理慰藉,不具备绝对的现实履约保证。信众事后因“心愿未达成、效果未预期”反悔,属于单纯的信仰期待落空,不能倒推其付款时存在认识错误,二者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三)主观层面:无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合法宗教供养与诈骗敛财的核心主观要件,也是司法无罪认定的关键依据。本案中,被告人代收钱款系寺院无对公账户的临时变通行为,并非个人刻意私收费用。经查证,涉案3万元功德费全部用于寺院修缮、僧团日常开支、道场运营等公共用途,无任何个人挥霍、奢侈品消费、转移隐匿资金、赠予亲属等行为,账目清晰、用途合规。

    反观涉宗教诈骗的有罪判例,行为人普遍存在资金不入公账、全额流入个人账户,用于个人享乐、赌博、置业等高消费场景,或以敛财为目的漫天要价、反复索取供养。本案被告人无任何逐利牟利、侵占财物的主观意图,依法排除非法占有目的,不满足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

    三、司法裁判核心规则:宗教类诈骗案件的审判标尺

    结合最高检、各地法院裁判观点及类案判决,司法机关已形成统一的宗教法事类诈骗案件审理规则,核心体现刑法谦抑原则与社会相当性理论,严格限缩刑事打击范围。

    (一)信仰真伪无评价原则:刑法不干预纯粹宗教信仰纠纷

    法事是否“灵验”、祈福是否“有效”属于主观精神层面的体验,无客观、统一、可量化的验证标准。对于正规宗教场所、合规教职人员开展的法定宗教仪轨,即便信众事后未达到心理预期,也仅属于宗教民事纠纷、信仰纠纷,应由宗教管理部门调解处理,不得纳入刑事犯罪评价范畴。刑事司法仅规制虚构客观事实、侵占他人财物的不法行为,不评价宗教信仰的对错与效果。

    (二)社会相当性规则:区分合法宗教行为与迷信诈骗行为

    判断涉宗教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需结合社会相当性理论综合判定。具备合法宗教资质、在登记场所开展、遵循正统教义仪轨、符合宗教行业惯例的行为,具有社会正当性,不属于刑法禁止的欺骗行为。反之,假冒僧人、自创异端邪说、编造具象灾难恐吓敛财、天价收费、收钱不履约的行为,违背宗教本质与社会公序良俗,不具备社会相当性,可依法认定为诈骗行为。

    (三)因果关系严格限定规则:禁止事后推定过错

    司法机关坚决杜绝“结果归罪”,即不得因事后法事未达预期、双方产生纠纷,直接推定事前存在诈骗行为。只有当被害人的财物处分行为,直接、唯一源于行为人虚构的虚假事实、制造的恐惧心理时,才能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对于信众主动求助、主动付费、自愿供养的情形,无论事后是否反悔,均不成立诈骗因果链条。

    (四)主观目的实质审查规则:以资金用途推定主观意图

    对于宗教人员代收费用的行为,不直接认定为个人侵占,核心审查资金最终用途。资金全部用于寺院公共事务、道场运营的,排除非法占有目的;资金被个人占有、挥霍、牟利的,可结合其他情节推定诈骗主观故意。

    四、罪与非罪、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层级边界

    司法实务中,涉僧人法事收费行为并非非罪即刑,而是存在合法合规、行政违法、刑事犯罪三个层级的边界,需精准区分,避免过度追责或放纵违法。

   (一)完全合法、不追责情形(无罪、无行政违法)

    具备合法宗教教职备案资质,在宗教部门登记的正规场所内,依据正统佛教仪轨开展祈福、超度、火供、放生等宗教活动;收费标准符合行业常规,公开透明;信众自愿付费、无胁迫、无恐吓;钱款最终用于寺院公共运营,无个人牟利。此类行为受《宗教事务条例》保护,属于合法宗教活动,不存在任何违法犯罪风险。

    (二)行政违法、不构成刑事犯罪情形

    正规僧人存在轻微违规行为,但未满足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仅需承担行政责任。主要包括:私下私收法事费用、未纳入寺院对公账户管理;违规炒作头香、高价抽签、捆绑销售天价法器;过度商业化敛财、违规在非登记场所开展宗教活动等。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罚方式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宗教教职备案、责令场所整改等,不涉及刑事追责。

    (三)构成诈骗罪的刑事追责情形(有罪)

    同时满足诈骗四要件,且涉案数额达3000元以上的,依法以诈骗罪定罪量刑,核心典型情形包括:一是主体虚假,假冒僧人、假活佛,伪造宗教资质,私设非法道场敛财;二是行为虚假,自创非正统宗教概念,编造具象化灾难、死亡、破财等恐吓话术,胁迫信众高额付费;三是履约虚假,收钱后完全不举办法事、虚假履约、全程敷衍不作为;四是目的非法,资金全部流入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挥霍、牟利、高消费,存在侵占、转移资金行为。

    (四)关联罪名适用边界

    对于长期利用宗教迷信实施精神控制、煽动对抗宗教管理、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可同时构成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若存在侵占寺院集体资产、骗色等行为,可另行认定职务侵占罪、强奸罪等罪名。

     五、司法辩护核心要点与寺院合规实务建议

    (一)此类案件无罪辩护核心实务要点

    针对僧人被控法事诈骗案件,辩护核心在于击破诈骗罪四大构成要件,结合司法裁判规则精准抗辩:第一,资质抗辩,提交僧人戒牒、宗教部门备案证明、寺院登记资质,证明主体合法、活动合规;第二,行为抗辩,提交宗教典籍、正统仪轨资料,证明涉案话术、法事形式属于正统宗教内容,不属于虚构事实;第三,因果抗辩,举证信众主动预约、主动付费的聊天记录、登记台账,证明财物处分系自愿行为,与教义宣讲无因果关系;第四,主观抗辩,提交资金收支凭证、修缮票据、运营开支记录,证明资金全部用于寺院公共用途,无非法占有目的;第五,法理抗辩,援引刑法谦抑原则、类案撤诉判例,主张本案属于信仰期待落空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犯罪。

    (二)寺院与僧人合规风险防控建议

    为规避诈骗指控风险,规范宗教活动运营,宗教场所及教职人员需坚守合规底线:一是严守活动边界,仅在登记合法场所开展宗教活动,杜绝异地私设道场、线上远程违规收费做法事;二是规范财务制度,所有法事功德费、供养金优先纳入寺院对公账户,杜绝个人长期私收、留存大额资金,建立完整收支台账,留存票据凭证;三是规范宣讲话术,严禁编造具象化灾难、恐吓式话术,不承诺绝对化法事效果,不自创非正统敛财概念;四是公开收费标准,公示常规法事收费区间,杜绝天价收费、强制供养、捆绑消费;五是留存履约证据,法事全程留存影像、登记记录,证明真实履约,防范事后恶意报案。

    六、结语

    僧人法事与诈骗犯罪的核心边界,本质是合法宗教信仰自由与刑事财产犯罪的价值平衡。司法实务的核心裁判逻辑清晰明确:正规资质、正统仪轨、自愿供养、公益用途的宗教活动,无论信众事后是否满意,均不构成诈骗罪;唯有假借宗教名义、虚构虚假事实、恐吓敛财、非法占有财物的牟利行为,才属于刑事打击范畴。

    刑法始终保持谦抑克制,不干预纯粹的宗教信仰纠纷,不将民事违约、期待落空的行为刑事化。司法机关通过类案撤诉、无罪裁判,明确了“信仰归宗教、法律归刑法”的治理边界,既保障公民正常宗教信仰自由,又精准打击借宗教之名实施的诈骗犯罪,实现了宗教治理与刑事司法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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