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男子饮酒死亡后家属起诉共饮人连带承担50%赔偿责任的案件。法院认为,当共饮人发现有人醉酒后处于危险状态,应在合理限度内承担照看和救助义务。最终结合在案证据和具体案情,法院认定本案中五名共饮人连带承担4%的赔偿责任,判决徐某等五人连带赔偿李某父母各项经济损失6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9月26日《上海法治报》)
其实,类似“醉酒猝死共饮人担责”的案列已发生多起。比如,今年2月,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聚餐醉酒猝死引发的索赔案。最终,法院认定死者自行担责95%,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因已尽一般社交安全注意义务而无须担责。
因聚餐醉酒而猝死,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可惜和遗憾。但笔者以为,法院作出“醉酒猝死共饮人担责4%”这一判决,更是值得深思和警醒。
按说,大家一起在酒店聚餐,喝点小酒,把酒言欢,也无可厚非。但问题是,一些人一旦在一起小聚,就以“酒”论感情,以“酒”谈兄弟,在酒桌上如果不把酒喝尽兴,或不把酒喝高了,就觉得不够意思,不够情谊。于是,有些人明明知道自己酒量不行,却碍于情面,一杯接着一杯地喝,直至喝得酩酊大醉为止。更有甚者,有的竟然把自己喝死了。近年来,媒体上因聚餐醉酒致死的报道还会少吗?
因此,笔者以为,喝酒也应有“度”。就拿聚餐喝酒来说吧。因为每个人的酒量都不一样,所以喝酒就应因人而异,能多喝的就多喝点,不胜酒力的就少喝或不喝,切莫以“酒”会友,以“酒”论情,把朋友间的一切都归入“酒”中。同时,喝酒也要讲文明,切莫劝酒、酗酒,否则喝坏了身体是小事,喝死了那就成了悲剧,这于己于人都不是好事。
此次,北京的这起“醉酒猝死索赔案”,最终法院裁定由醉酒猝死者自行担责96%,其他共饮人担责4%,这无疑具有双重警示意义,既给酗酒者敲响了一记警钟,也给共饮人一定的警示。
笔者衷心希望通过这起“醉酒猝死共饮人担责4%”的典型案例,能提醒和警示更多的人要谨记一句话:“聚餐”可以有,“酗酒”不可为。否则,一旦因聚餐醉酒引发猝死悲剧,那可就麻烦了。(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