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法官,真的太感谢你们了!”坐在轮椅上的原告张某接过办案法官魏岩送来的3.3024万元赔偿款,向办案法官魏岩表示谢意。
2023年11月8日,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并督促履行一件赔偿案,获得赞誉。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22年,被告李某承包了被告王某的房屋的翻新装修工程,被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二人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约定施工安全责任由被告李某负责。被告李某将装修工程中的贴瓷砖、防水、砌墙工程分包给被告汪某,瓷砖、水泥沙由被告李某提供。原告张某系被告汪某雇请,从事拌水泥以及打扫卫生的工作。2022年10月,原告张某在打扫案涉房屋卫生间顶部瓷砖时,因用于垫高的凳子踏脚突然断裂,不慎摔下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张某因为构成伤残一事,多次与被告李某、被告王某、被告汪某协商,但被告李某、被告王某、被告汪某互相推脱责任,没有达成赔偿原告张某的意向。万般无奈之下,原告张某于2023年9月向法院起诉被告李某、被告王某、被告汪某,要求被告李某、被告王某、被告汪某赔偿医药费等8.256万元。
案件被流转到办案法官魏岩手中,办案法官魏岩接手了该案,经过多次调解,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被告王某、被告汪某依旧未达成协议,办案法官魏岩按照法律程序安排了庭审事宜,经过办案法官魏岩审理后认为,业主、“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该工人自负60%责任。被告李某将房屋翻新装修工程交给无建筑资质“包工头”被告汪某,施工过程中,原告张某在打扫卫生时不慎从凳子上摔下受伤,施工过程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被告王某、被告汪某四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原告张某本次工作中受伤,其责任原因在于,原告张某打扫卫生间屋顶卫生系自发的行为,在明知所用凳子不具有更好安全保障的情形下,仍然使用,在登高工作过程中,过于自信,疏于防范,没有安排人员在下方帮扶。因此原告张某对损害自身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汪某作为直接雇主,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与被告王某虽然签订协议明确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属无效条款。被告王某作为业主在选任承包方的时候,将旧房翻新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李某,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未取得相应资质而承包工程,又将贴瓷砖、防水、砌墙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汪某,也未尽到监管责任,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应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上述双方各自责任的性质与大小,对原告张某自身责任按60%划分,被告李某、被告王某、被告汪某分别对原告张某所受损失承担25%、10%、5%的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魏岩遂于2023年11月2日做出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20640元,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某8256元,被告汪某赔偿原告张某4128元。
案件判决后,办案法官魏岩并没有“停下脚步”,考虑到原告张某的实际情况,多次督促被告李某、被告王某、被告汪某尽快履行义务,2023年11月8日被告李某、被告王某、被告汪某将应该付原告张某赔偿款3.3024万元,交到了法院,办案法官魏岩将赔偿款第一时间交到了原告张某手中,至此该案画上圆满的句号。
笔者感言: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要让人民切实感受到了司法温暖。
我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23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业主在装修期间,应尽量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装饰装修企业。倘若业主将装修装饰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提供劳务的工人因劳务受到损害的,业主将面临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作者单位:孟村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