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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梅法院:管辖权异议不是拖延诉讼的“帮凶”!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邓飞雄  日期:2023/12/19 字体: [大][中][小]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提出管辖权异议条件相对宽松、诉讼成本低,部分当事人为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存在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况。近日,黄梅法院民二庭在审理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时,审慎审查被告企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经过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和严厉训诫,被告主动撤回了管辖权异议申请。

    原告武汉某电气有公司诉被告黄梅某建设公司、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1月10日在黄梅法院立案,由黄梅法院民二庭负责审理,定于12月11日开庭。

    在答辩期间,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其住所地为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为由,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

    在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后,案件承办法官认真审查案卷资料后发现,被告黄梅某建设公司系2022年成立,注册地为黄梅县,控股95%的股东为某第十三建设集团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地为黄冈市。某第十三建设集团公司控股95%的股东为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某建设集团公司以债务加入的方式成为本案被告,且本案的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都在黄梅县,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对管辖进行约定。

    如果依照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的管辖区异议申请,将案件移送至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审理,将大大增加案件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严重影响涉企案件审理进程和涉案企业的正常经营。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原告武汉某电气公司向黄梅法院起诉,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协助法院及时高效开展审判工作,不得实施拖延诉讼行为,或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被告某建设集团公明知合同纠纷管辖相关规定,仍滥用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存在浪费司法资源、妨碍民事诉讼正常进行、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动的情形。

    为此,承办法官主动向被告某集团建设公司送达了诉讼风险告知书,就管辖问题特别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案件代理人进行当面释法并予以训诫,告知该公司的行为可能涉嫌构成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在被法院识破拖延诉讼目的后,某集团建设公司撤回了管辖权异议,并向承办法官郑重道歉。日前,该案如期开庭,不日将宣判,既减轻了双方企业诉累,又将司法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降至最低,提高了涉企案件审理质效。

    法官说法: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制约原告的起诉权,防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将管辖权异议作为拖延诉讼的手段进行滥用,这不仅背离了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初衷,也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诚信信用原则,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在此,黄梅法院提醒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黄梅法院也将依法对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努力构建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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