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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卫芳:高空抛“粪”被拘役是一记法律警钟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廖卫芳  日期:2024/4/12 字体: [大][中][小]

    自2023年6月起,江苏常州一小区有人频繁从高楼往下抛屎,把小区搞得臭烘烘不说,甚至还差点砸到居民头上。没想到,干这种龌龊事的竟是年轻女子王某。她的理由很简单:马桶堵塞又懒得下楼。今年3月29日,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以高空抛物罪对其提起公诉。目前,当地法院已对此事作出判决,王某被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4月11日《现代快报》)

    众所周知,高空抛物很危险,极易危及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因而,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把高空抛物罪列入刑罚范畴,其目的就是严惩高空抛物者,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但高空抛“粪”是否也属于高空抛物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一方面,即使是高空抛“粪”,粪便砸中楼下的行人,不死也会受伤,这无疑触犯了高空抛物罪。而且,行人被从天而降的粪便砸中也很恶心。另一方面,高空抛“粪”除了存有砸伤行人的风险之外,也会破坏卫生,污染环境,增加清扫难度。再则,高空抛“粪”,其性质也十分恶劣,涉及道德失范,文明缺失。因而,此次这名高空抛“粪”者既被判拘役,又被处罚金,这完全是罚当其责,罚当其罪,更是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

    同时,这起高空抛“粪”被拘役案例,也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这不仅对当事人是一种严惩和震慑,对其他人也是一种警示和威慑。而且,这也给各地法院今后遇上类似案例的判罚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此外,这起高空抛“粪”被拘役的典型案例也是一种提醒和告诫,那就是提醒和告诫我们,今后“高空抛物”不再像以前那样以后果是否严重予以“量刑”,不要以为高空抛“粪”就不会“担刑责”。此次,江苏常州的王某高空抛“粪”照样被拘役,这就是一个明证。

    笔者以为,只有让每一位高空抛物者,包括高空抛“粪”者,都付出“刑罚代价”,才能让更多的人管束好自己的冲动行为,彻底远离高空抛物。

    高空抛“粪”被拘役是一记法律警钟。笔者衷心希望通过这起高空抛“粪”被拘役的典型案例,能警示更多的人学会遵法守法,学会敬畏法律,自觉养成“高空不抛物”的良好习惯,从而共同守护好广大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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