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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卫芳:疲劳驾驶致人死亡“被刑拘”是一记警钟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廖卫芳  日期:2024/4/16 字体: [大][中][小]

    疲劳驾驶是行车途中潜伏的“隐形杀手”,特别是当驾驶员大脑处于“待机模式”时,紧随着就是不堪设想的后果。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区就发生了一起疲劳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驾驶员徐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4月16日《台州日报》)

    据报道,徐某日前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灵江二桥东侧引桥路段时因方向失控,碰撞了在人行道内扫地的环卫工人袁某,造成袁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后,交警部门调查得知,这起交通事故系徐某疲劳驾驶所致。最终,徐某除了面临巨额赔偿,还将被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被吊销驾驶证且十年内不得重考。

    这起因疲劳驾驶致人死亡“被刑拘”案例,无疑给广大司机朋友敲响了一记安全警钟,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疲劳驾驶致人死亡“被刑拘”是一堂生动的安全警示课。

    众所周知,疲劳驾驶是一种极度危险的驾驶行为,会导致驾驶员注意力、判断力和思维能力下降,出现视线模糊、动作呆板、反应迟钝甚至打盹瞌睡等不安全因素,极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根据相关规定,每驾驶车辆3—4个小时,司机就应该至少休息20分钟,以缓解疲劳症状,而且全天开车时间要控制在8个小时以内。

    但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有的司机为了赶路程,日行千里不休息;有的司机为了多赚钱,全天候开车,中途也不休息。可以说,司机疲劳驾驶既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极不负责任,也是对乘客和行人生命安全的极不负责任。

    近年来,因司机疲劳驾驶而酿成交通事故的案例比比皆是,有的司机不是自己致伤致残,就是当场身亡;有的甚至还致他人重大伤亡。可见,司机疲劳驾驶既害己又害人。

    疲劳驾驶万万“驶”不得。笔者衷心希望每一位司机朋友要学会自律,学会遵守交规,从我做起,抱着对自己和家人负责的态度,也抱着对乘客和行人负责的态度,彻底远离疲劳驾驶。

    同时,笔者也希望交警部门要“教育+严惩”双管齐下,杜绝疲劳驾驶行为。一方面,交警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不妨通过一些真实的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警示,使广大司机朋友真正认识到疲劳驾驶的恶性后果,自觉远离疲劳驾驶。另一方面,交警部门应像查处酒驾、醉驾那样,一旦发现司机疲劳驾驶应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对司机的疲劳驾驶行为进行严查严处,严惩不贷。如此,才能避免类似疲劳驾驶致人死亡事件的再次发生。(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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