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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卫芳:66升油箱加了67升油”?别让“鬼秤”横行加油站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廖卫芳  日期:2024/4/21 字体: [大][中][小]

    4月19日,吉林长春。有车主爆料称,在东环城与珠海路交汇的中国海油加油站,自己的迈腾66升的油箱,油表还剩至少两格(约8至10升油)的情况下,加油加到跳枪居然加出67升多油。车主向加油员提出质疑后,加油员态度十分强横。在看到自己打电话报警后,马上有人打开每台加油机进行调试称“日常检查”。(4月21日新黄河)

    多少容量的油箱加多少容量的油,这是人人皆知的一个基本常识。然而,令人大跌眼镜的是,位于吉林长春的中国海油加油站却能超乎常人的想象力,明明是66升容量的油箱,而且在油箱里还剩有约8至10升油的情况下,竟然被硬生生地加了67升油。这不是赤裸裸的“鬼秤”行为吗?

    众所周知,加油站给车辆加油,往往会出现少数的油量“误差”,这是一种常见现象,一般司机也不会计较。但这家加油站竟然能够把还剩约8至10升油的66升容量油箱加了67升油,误差达9至11升之多,这显然已经超乎“误差”的范畴了。而且,当车主提出质疑后,加油员还态度强横,看见车主报警,马上有人打开每台加油机进行调试称“日常检查”。这一波操作,无疑既暴露出加油员的目中无人,又暴露出加油站存在“鬼秤”的不争事实。可以说,“66升油箱加了67升油”,这不是简单的油量“误差”行为,而是一种赤裸裸的欺诈行为。

    其实,这里的“欺诈”行为,既包含“消费欺诈”,也包含“经济欺诈”。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如实陈述有关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经营者必须履行。如果恶意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消费欺诈”。而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罪名立案标准为获利3000元及以上,如果该加油站不止一次存在此类做法,即构成“经济欺诈”。

    因此,笔者以为,对该加油站“66升油箱加了67升油”的欺诈行为,相关部门有必要予以彻查严处。一方面,应尽快查明此次事件的真相,如果该加油站存有“鬼秤”行为,那就应给予严惩重处,不妨采取高额罚单、列入“黑名单”、从业禁止等处罚机制,让其既付出“经济代价”,又付出“诚信代价”,更付出“禁业代价”。另一方面,还应尽快查明这家加油站到底发生类似行为的次数和量数,一旦查实,就应按经济欺诈论处,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让其为自己的欺诈行为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同时,也希望通过“66升油箱加了67升油”事件,既能对其它加油站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倒逼加油站的经营者学会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又能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在给车辆加油时,不妨多长一个心眼,切莫不明不白地让加油站的“鬼秤”给“坑”了。(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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