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的调解工作,法院真是太为我们考虑了,……”被告李某对办案法官魏岩说到。
2024年5月8日,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代驾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的案件,经过办案法官不懈努力,终于调解结案,获得赞誉。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24年3月1日20时许,刘某在饮酒后,通过运营的代驾平台预约了代驾服务,随后代驾平台指派代驾员被告李某前来接单,被告李某按订单要求为刘某提供代驾服务。后被告李某驾驶小车行驶至某小区路段时,与原告张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张某肋骨和脚骨受伤的损害后果。
因被告李某进出道路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某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之后由于赔偿事宜多次与被告李某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原告张某于2024年3月26日将被告李某告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229.43元。
案件被流转到办案法官魏岩手中,办案法官魏岩接手了该案,经过多次调解,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依旧未达成协议办案法官魏岩随即安排了庭审事宜。
经过办案法官魏岩审理,依法追加了原车主某公司、代驾平台某科技公司为被告, 虽然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代驾合作协议书的“外衣”,但在抽丝剥茧下,细心的办案法官魏岩发现代驾平台某科技公司并非简单的代驾服务信息提供者,某科技公司同时涉及招募代驾司机、培训、管理等行为,遂认定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李某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某科技公司应当承担雇主责任,即原告张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李某的用人单位也即某科技公司赔偿。原车主某公司虽然已经将车辆买卖,并签订了协议书,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办案法官魏岩此时认为,该案判决容易,但后续执行等工作会很多,为了做到“案结事了”,减轻以后的工作压力。办案法官魏岩没有“停下脚步”,办案法官魏岩又多次组织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某公司、代驾平台某科技公司等进行调解。在办案法官魏岩耐心地明法释理下,代驾平台某科技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因本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35000元。
2024年5月8日被告某科技公司财会人员将应该赔付原告张某赔偿款3.5万元交到了法院办案法官魏岩手中,办案法官魏岩第一时间将3.5万元交到了原告张某手中,至此该案画上圆满的句号。 笔者感言
本案系典型的有偿代驾案件,有偿代驾背后涉及众多主体及多层法律关系,因此厘清各方法律关系成为责任判定的关键。在涉及代驾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案涉车辆如果有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则保险公司应先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一是代驾司机与代驾平台的责任判定。实践中代驾平台主要有两种角色:一是代驾服务提供者,如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招募代驾司机直接提供代驾服务,故被认定为代驾司机的用人单位,而代驾司机虽为直接侵权人,因系在履行职务行为(代驾)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二是代驾服务信息提供者,即代驾平台只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作用,并对服务方资质进行审核。在这种情况下,代驾平台需举证证明其已对代驾服务提供方及代驾司机尽到资质审核义务,否则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代驾司机为代驾服务的直接提供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其作为直接侵权人,其需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接受服务方未审查提供的代驾车辆是否手续齐全等情形下可认定接受服务方等存在过错,接受服务方需承担责任。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深入人心,酒后通过代驾平台“叫代驾”成了很多人聚会喝酒后的不二选择。酒后代驾为人们提供出行方便的同时,代驾出事故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因代驾背后涉及众多主体及多层法律关系,在此提醒,相聚难免小酌两杯,酒后“叫代驾”记得尽量选择正规经营、服务规范的平台,务必审核代驾司机是否证件齐全,更要厘清代驾背后的法律关系,做到心中有数,方能聚得安心、喝得畅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