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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警察辅警队伍建设问题研究——-以笔者所在法院司法警察辅警队伍为视角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黎明 齐健  日期:2024/7/17 字体: [大][中][小]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高度重视、大力推动辅警管理改革工作。公安机关在推进辅警规范管理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步,但法院司法警察辅警管理没有及时跟上,辅警队伍建设还没有纳入地方立法,存在保障滞后、管理松散、工作依据缺失等问题。为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笔者以所在法院警务辅助人员为对象,通过统计调查、实地调查,深入实际摸清真实情况,开展质性和量性研究,集合众智提出解决办法,着力解决法院辅警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补齐辅警队伍建设短板。

    一、法院司法警察辅警队伍建设的现状

    (一)截止2022年10月笔者所在法院有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6名,5名男性聘用制司法警察,1名女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从司法警察人员学历结构来看,2名男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第一学历为专科,4名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第一学历为本科。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6名中有党员2名,其余为非党员。从在编司法警察与聘用司法警察的比例来看,政法编制的少于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

    (二)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与聘任制书记员的对比情况。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与聘任制书记员的对比还是有很大差距的。首先是政治待遇,以参加会议为例,聘任制书记员一般是参照正式干警执行,相关会议需要聘任制书记员参加,而对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则没有相关规定。上级法院对聘任制书记员的招录出台了规定,而对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还没有出台具体方案。聘任制书记员因为工作原因,大都配备了专用电脑,而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因为使用电脑少的缘故,未得到充分配备。其次是经济待遇(保险、收入等)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与聘任制书记员的经济收入对比有较大差距,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的经济收入一般为月工资2000元以下,考取聘任制书记员的经济收入为一般为月工资3000元--4500元左右。聘任制书记员为五险一金,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为三险一金,工资待遇的差距导致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与聘任制书记员对比缴纳保险费用成为不小的经济压力。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无住房公积金,聘任制书记员有住房公积金,且差距数额不小,大约相差1000元—2000元左右,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生活压力较大。

    (三)针对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出台了《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着装及警容管理规定》等。

    (四)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的业务训练坚持较好,严格按照上级法院和本院的实际情况开展训练,先后开展了安检技能、押解,看管,值庭规则的专项学习和培训等。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稳定性情况总体来说还算可以,但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警力少、任务重,频繁用警,导致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超负荷,当遇到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时,时常处于被动的局面,不能在执法中形成优势。同时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职权的模糊性和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地位的从属性,挫伤了部分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影响了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思想稳定;另一方面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福利待遇差,造成了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心理上的平衡,也影响了稳定。

    总之,辅警队伍的职责职权趋于明晰化、执法行为趋于规范化、队伍建设趋于职业化。职责职权趋于明晰化。从世界范围来看,辅警队伍职责职权无一不是向明晰化趋势发展。最初的“辅警”往往诞生于民间,之后再通过法令规范,逐渐明确辅警的职权、管理与保障。执法行为趋于规范化。辅警队伍的发展以法律规范的发展为依托,立法的进步为辅警队伍规范执法行为提供了更多依据,对警察执法权进行约束是针对公权力的立法价值取向,随着法律的完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逐渐成为共识,辅警执法行为趋于规范化发展。队伍建设趋于职业化。辅警队伍逐渐发展成为一门稳定的职业。

  二、法院司法警察辅警队伍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不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在政法干警专项编制中,按法院控编数的12%配备司法警察。以最高人民法院的12%配备司法警察的规定,政法行政编制司法警察应有8人,但现有在编司法警察3人,缺编5人。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6人,每天要肩负法院常态化安全检查工作,刑事案件的押解、看管、值庭,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开庭、协助执行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任务,还要担负法院的值班任务和维稳、涉法信访任务,一旦遇有重大庭审活动,履行工作的警力严重不足,客观上造成了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队伍超负荷履行,不能全面地履行职责,严格来讲也不能行使警察权,若再考虑到集中训练、法院安全保卫临时抽调等因素影响,目前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缺口不小。辅警人数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据对近三年来司法警察及辅警数量进行对比分析,在编司法警察人数逐年下降,辅警数量逐年增多,且二者差距呈现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二)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存在不稳定性,重使用、轻学习、工学矛盾突出。辅警队伍作用发挥日益明显。辅警队伍已成为人民法院警务活动重要的补充力量。近些年,随着案件量不断攀升,人民法院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日益复杂,需要防范的风险越来越多,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对司法警察保障需求越来越多。如果除去辅警人数算人均,司法警察的任务量将翻一倍。这一数据充分说明,辅警在警务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补充作用。另一方面,为机关日常运转发挥了重要辅助支持作用。据调查,辅警队伍除担负警务保障任务外,还广泛分布在执行局、办公室和其他业务庭室。说明辅警队伍不仅在协助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活动中做出了积极贡献,而且为机关日常运转发挥了重要辅助作用。但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警力少、任务重,频繁用警,工作严重超负荷,当遇到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时,时常处于被动的局面,不能在执法中形成优势。聘用司法警察存在随时“跳槽”的现象,部分体能技能较好的聘用司法警察留不住,通过几年的工作经验的积累,把主要精力用于准备考试,寻求其他工作选项。据统计近5年聘用司法警察个人应聘其他工作岗位的3人。

    (三)缺少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补充的政策、法规。在相关政策、法规中,很难找到规定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队伍补充警力,合理有序地新老更替的依据。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无法吸收一些身体素质好的充实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队伍,也不能在聘任制书记员队伍之间进行人员调整。造成了长期在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岗位上工作的优秀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和相同工龄、年龄、文化程度的聘任制书记员各类待遇相比相差很大。

    (四)缺少支持。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工作长期以来被看作是审判工作的辅助性工作,当工作紧张时,一切为审判工作让路,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建设只能一切从简。同时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激励机制缺失,工作积极性普遍不高,待遇普遍低,工作前途没有保障,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岗位流动性较大。

    (五)未建立良好的用人机制。没有建立科学的制度。无法推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选拔人才、使用人才和用活人才机制,无法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无法让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所学、所长、所优的特点发挥到极致。切实可行奖惩机制建立还不完善。无法对那些事业心不强、不思进取、工作态度不端正、经常小错不断、训练成绩不达标的或任务完成不好的实行经济制裁。另一方面精神鼓励、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运行还不完善。无法激发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无法引导全体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树立危机意识和争先意识,使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树立“有为才能有位,有位才能更有为”的争先意识,不能有效促进司法警务工作的平稳、健康、有序的发展。

    (六)工作依据缺失,建设管理无章可循。由于江西省法院辅警管理尚未纳入地方立法,工作依据缺失,辅警队伍在招录录用、职责任务、管理使用、职业保障等方面基本处于各自为政、各行其事的状态。比如,在招录录用上,有的与法院直接签劳动合同,有的则委托第三方公司招录;在管理使用上,有的按要求落实了编队管理,有的长期派驻其他部门造成警队对辅警失教失管;在职业保障上,有的为辅警完善了基本养老、医疗等保险,有的只领取了工资待遇,单位没有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对辅警队伍建设重视不够。不少法院领导对司法警察工作重视不够,存在认识偏差,重使用、轻管理、弱保障,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编制人员少、年龄老化、警力不足等问题了解、关心、过问不多,个别的甚至是只“用”不“管”。而对于警务工作重要补充的辅警队伍建设更是摆不上应有位置,对执行上级关于辅警建设的部署要求打折扣、搞变通。由于人员少,完成日常警务保障处于疲于应付状态,没有时间精力开展教育训练。

    (七)对辅警队伍建设管理的督查考核不够。目前,上级司法警察部门对辅警队伍建设的监督检查指导,大多停留在对辅警履职情况的检查上,而对这支队伍怎么建、怎么训、怎么管关注不够、研究不够、指导不够;对各单位警务工作高质量发展进行目标考核,但还没有将编队管理、辅警的建设纳入指标体系,这也是造成部分法院对辅警队伍的建设重视不够、关注不够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优化法院辅警队伍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解决好法院辅警队伍建设问题,完善法院司法警察辅警立法,规范辅警队伍建设管理,既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辅警队伍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迫切需要。依法规范辅警管理,充分提升辅警效能,应以提供法律支撑、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创新辅警管理手段为抓手,实现辅警队伍建设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从粗放化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

    (一)要积极推进法院辅警队伍建设立法。以主题教育为契机,借势借力,加强与人大、财政、人社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主动与检察、司法行政部门的横向联系,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借鉴已将法院辅警管理纳入地方立法的经验,加大法院辅警管理立法推进力度,确保法院辅警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二)规范法院辅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在法院辅警管理未纳入立法的过渡期,要突出人员招录的科学性、职业保障的合理性、考核激励的有效性,围绕辅警的招录聘用、职责任务、职业保障、使用管理、考核激励等方面进行建章立制,尽快出台法院司法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相关办法,完善从入口到出口的配套制度,力求使各项制度规定上下贯通、左右配套,使辅警管理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三)狠抓法院辅警队伍教育训练落实。建立完善与职业特点相适应,与本职岗位相匹配的教育训练、培训考核机制,不断提升辅警队伍全面履职能力。

    1、抓好辅警岗前集中培训制度落实。紧贴辅警岗位实情实际,突出实战实效,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强化基础理论知识、基本体技能和专业技能训练,提升新聘辅警的政治素养和履职能力。

    2、扎实开展岗位练兵。立足岗位“以勤代训”、“以案代训”,强化审判保障、配合执行、安全检查和应急处置等警务技能训练,巩固提升综合履职能力。

    3、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坚持定期对辅警的政治思想、工作训练、作风纪律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绩效、晋升辅警层级挂钩,对表现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充分调动辅警队伍履职的积极性。

    (四)加强对辅警队伍建设的考核督导。重点建立三个方面的制度和机制。

    一是建立警队领导述职制度。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上级司法警察部门对下级司法警察部门负有领导职责。上级司法警察部门可以每年召集下级司法警察部门领导进行年度工作述职,通过述职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明确努力方向。

    二是将辅警队伍建设管理纳入人民法院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体系。明确辅警队伍建设管理、教育训练、基本保障等评价指标,以考核推动辅警队伍建设。

    三是加大视频督察和实地暗访力度。一方面,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手段,常态化对警队履职情况进行视频督察,做到以查促改。另一方面,采用“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的方式,加强对问题较多法院的实地督察作,现场查摆问题,列出清单,提出整改,限期改正。

    结语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加强法院建设,客观上也对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随着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必将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司法警察工作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作为司法警察的补充,必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马占伟、李合力《国外辅警研究与我国辅警构建》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2、杨新斌《司法警察端源考证》载《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3、肖倩文、马顺成《新加坡辅警制度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年

    4、宁珂鑫《论中国辅警的建设与发展——基于江西女辅警事件探讨》载《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作者单位:孟村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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