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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已经确定了子女的抚养费,还可以增加吗?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2024/8/26 字体: [大][中][小]

    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判决处理一起子女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纠纷案件。

    原告古某和被告阿某是一对夫妻,在2008年3月生于一男,后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9月经泽普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儿子努某由原告古某抚养,被告阿某每月支付80元抚养费。2016年8月,原告以个人经济情况不好,被告支付的抚养费不够孩子的正常支出为由,向泽普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月泽普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被告阿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50元。现原告又以本人无固定收入,孩子已上大学,担不起孩子的学费、生活费等各种费用为由,向泽普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法院判决】

    本案中,努某升入大学后的实际生活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抚养费标准,故应结合被告阿某的给付能力以及努某的实际需要,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阿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法官说法】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由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法院判决书已经确定的抚养费数额难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消费水平的增长速度相适应,无法满足被抚养子女的实际需求,导致被抚养子女生活水平下降,生活、教育受到影响。因此,按照夫妻对子女抚养法定义务的本质含义,应当允许子女在父母承担的抚养费不能保障其实际成长或生活需要时,请求变更抚养费。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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