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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承揽合同纠纷 助推营商环境优化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2024/8/26 字体: [大][中][小]

    近年来,泽普县人民法院把助推法制营商环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帮助企业脱困。

   【案情回顾】

   原先阿某经营一家装修店,日常主要负责提供装修和安装服务。2016年阿某承包了位于某工业园区大楼安装欧式线条的工程,阿某按照与王某的口头约定,由阿某按照每米欧式线条75元的标准,雇佣工人进行安装,共计花费30000元,被告王某于2016年3月20日向原告出具一张由本人签字的结算证明,但始终以经济情况不好为由拒绝支付欠款,故阿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中,原、被告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原告阿某按照被告王某的要求完成安装线条的作业,被告王某向原告阿某出具结算证明,并签名予以确认,原告是承揽人,被告是定作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原告阿某持有30000元结算证明,债务应当履行。原告阿某提出被告王某应当支付承揽费30000元,符合事实,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打造稳定、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制营商环境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从事商业活动的各类主体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履行合同约定的事宜,以各种理由拖欠并非是明智之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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