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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田间亲测量,实地勘查明事实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2024/8/28 字体: [大][中][小]

    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件,由于双方对于租金问题争议较大,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亲自走进田间地头实地勘察、测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简要案情】2022年,原告邱某将其承包的面积约为48亩的苹果园转租给被告王某,双方签订《果园承包合同》一份,约定承租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每年的承租费为30,000元,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每年的承租费为42,000元。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每年1月1日交纳当年承租费。2022年、2023年48亩果园的承包费被告王某已交纳,但拒不支付2024年承租费42,000元,被告王某认为其承租的果园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故不愿支付2024年承租费。

   【审理过程】为了更好了解案情,剖析纠纷的源头,尽快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决定到现场实地勘查、测量,于是将原告邱某、被告王某约到一起,在泽普县某乡人民政府、某村村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协助下,就被告王某承租的土地四至进行确认。最终,经过两个多小时实际测量,确定被告王某承租的苹果园亩数为49.465亩。通过实地勘验,承办法官不仅掌握了案件的第一手资料,对案件也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为公正裁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法院判决】泽普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经协商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每年1月1日前支付当年果园承租费42,000元,但被告至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果园承租费。虽被告抗辩认为其承租的果园土地面积只有44亩,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应按照实际面积支付承包费,但经相关人员现场测量后,证实被告承租的果园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因此被告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果园承租费42,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社会效果】

    近年来,泽普县人民法院始终秉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以人民为中心,重程序、重证据、重勘查,从等案上门向就地解纷转变、从坐堂审案向参与治理转变,把案件带到群众身边处理,让人民群众能够直观的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有力促进了纠纷实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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