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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网贷”实为诈骗,小心被骗!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2024/8/26 字体: [大][中][小]

    随着提前消费观的流行和网络金融行业的兴起,网络贷款成了不少急需资金人群的首选方式,但是网络贷款真的安全吗?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诈骗罪,被告人阿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案情简介】

    被告人阿某今年28岁,2019年5月31日因犯诈骗罪,被喀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21年9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泽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23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出狱后却仍不思悔改,重操“旧业”,2023年3月24日至2024年1月20日,被告人阿某以帮助他人办理网络贷款、办理贷款需要资金为由,虚构事实,骗取5名受害人的94700元,立案前已返还受害人64700元,尚未返还3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某以帮助他人办理网络贷款,办理贷款需要资金为由,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阿某刑满释放后不满一年内又实施了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认定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

   【法官提醒】

    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周转等心理,利用“网贷”“助贷”等名目诈骗钱财,广大群众要提高辨别能力,加强自我防范,在办理贷款时应走正规渠道轻易相信来历不明的货款信息,更不要相信网络的小广告,切勿上当受骗。如发现自己上当受骗,要及时报案,避免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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