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安市人民法院榆林法庭继续坚持走出去的办案模式,在田间地头就地化解一起因洪水引起的人参地损失纠纷。
某村村民姜某在被告于某人参园下方种植人参,因为今年暴雨导致被告的人参园墱体滑坡,导致原告人参受损,大约20帘左右,成本约在10000元。姜某在此期间曾多次寻求于某协商解决办法,但一直未达成一致,于是姜某便向集安市人民法院榆林法庭提交诉状,希望依法维护权益。
榆林法庭的法官驱车前往双方的人参所在地,亲身进入人参地进行现场勘验,将双方的人参地从上到下进行细致的观察,同时在现场向双方当事人询问具体情况,了解其中的缘由之后,法官当场对二人展开调解工作,姜某为了能在于某参地下方种植人参,与于某商量堵塞了两条排水沟,于某在日常防护中未及时对墱体进行加固,再加上此次的雨水之大是近些年来从未有过的情况,存在不可抗力的因素,故此次人参地遭受损失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况,且不可抗力系主要因素。在明确于某的责任范围和承担责任的方式后,双方当场同意和解,于某同意补偿姜某损失2000元,现场给付完毕。一起同乡纠纷,以不伤和气的方式在田间地头得以实质化解。
榆林法庭不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一直坚持走出去的办案模式,大量纠纷在田间地头、老百姓家门口以调解方式得到实质化解,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得到了辖区百姓的普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