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探望不随自己生活的子女是人之常情,也是不少离异家庭实现亲子互动的方式。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矛盾焦点集中在探望权的离婚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小杨和小刘于2020年办理结婚登记,同年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小刘认为婚姻已无法持续下去,因此向法院起诉离婚,孩子由男方小杨抚养,自己每月承担800元抚养费。
调解过程:
在征得双方同意下,法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对孩子的探望问题争议较大。小刘表示:“我们没有共同语言,一说话就吵架,没法过下去了,我现在唯一的要求就是离婚后我能时常看看孩子”,小杨及其父母则认为:“孩子可以由我们抚养,但她看孩子必须经过我们同意,不能在我们不知道的情况下把孩子带走,抚养费也要按时给,不然我们就不同意。”双方对孩子的抚养及探望问题争执不下。
为妥善化解矛盾,法官耐心疏导当事人的情绪,从情理法多角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每个成年人都有选择幸福的自由,但离婚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离婚后,小刘虽未直接抚养孩子,但十月怀胎且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深厚感情。小刘作为孩子的母亲,依法享有对小孩的探望权,小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得随意阻挠。考虑到小孩年纪尚小,在孩子长大后,可以根据孩子的学习生活实际情况及孩子的个人意见,约定合理的探望时间、地点及次数等。听完法官的一番话,双方经过深思熟虑及沟通,最终达成共识,并签订了调解协议,至此本次纠纷化解成功。
法官提醒: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夫妻双方离婚仅仅是婚姻关系的终止,但父母与孩子的亲情关系不会因此而终止,行使探望权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护航子女健康成长的精神需求,父母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均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探望权的行使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并且应以双方互谅互让、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尊重孩子本人意愿的基础上,合情合理地确定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等具体事宜,共同为孩子营造一个欢乐和谐的成长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