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二落下帷幕,各大电商平台为优化购物之旅,纷纷推出“仅退款”售后保障,然而不少消费者任性使用该规则,变成“薅羊毛”获利工具,使商家蒙受损失,由“仅退款”变成“多赔钱”。
案情简介:
几天前,小吴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下单了一件卫衣。收货后,小吴没有与商家协商,直接以“不满意货品”为由在平台申请了“仅退款”,平台审核通过后,将货款原路退回到了小吴的账户中。商家发现此单退款后,多次联系小吴询问不满意的原因,并要求他将衣服原路退回,小吴均没有回应。后商家以小吴违约为由将他诉至当地法院,要求他退还货款,并承担相关维权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
电商商家与小吴通过电商平台,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商家按时向小吴交付货物,已履行了合同约定;而小吴在未与商家协商一致情况下,通过电商平台申请“仅退款”并退款成功,但拒不退回货物,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网络购物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虽然平台为了给消费者解除后顾之忧提供了秒退款等售后服务,但是消费者切勿利用平台规则漏洞贪小便宜,因小失大。商家也应当诚信守法经营,遇到不合理申请,可以通过正常渠道申诉,也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者单位: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