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赌博罪案件,被告人赵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唐某、王某犯赌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涉案赌资人民币79.457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8日晚至6月19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其租用的房屋,纠合被告人唐某、王某,聚集参赌人员20余人,以扑克牌玩“纸豹子”的方式赌博。其中赵某从中“抽头”7000元,唐某、王某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负责望风。2024年6月19日凌晨,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博现场,查获现场人员21人,赌资794577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聚众赌博,参赌人数20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794577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唐某、王某,明知被告人赵某实施聚众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帮助,应当以赌博罪共犯论处。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唐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被告人唐某、王某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王某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等,可以宣告缓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
赌博犯罪对个人、家庭乃至社会的危害性与破坏性很大,我国坚持从严惩处赌博犯罪的司法政策。本案警示社会公众,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赌博犯罪提供任何帮助,更不能贪图眼前利益违反法律规定,为赌博提供场所或其他帮助,否则将触犯刑事法律,使自己遭受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