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内设的特殊警种,俗称“法警”,主要负责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押解,以及审判机关及庭审现场的安全保卫和安全检查、安全维护,执行拘留、拘传等强制措施,是一个责任重大、相对较危险的职业。做好一个司法警察,需要的是勇气和担当,对事业的忠诚。
假如你是一名司法警察,当你身着崭新的蓝色警服,头顶庄严的警徽,站在神圣的天平下举起右臂宣誓时,你会想什么?你会想到什么?我想,就是忠诚!对人民的忠诚,对党的忠诚,对法警职责的忠诚!只有心怀这种忠诚,才能精忠报国、赤诚为民、才能山崩于前而不变色、利诱当前而不动心。虽然我只是一名普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但我自豪,因为我头顶“忠诚卫士”的称号!。
2004年我成为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中的一员,法警工作的基本操作熟悉后,我接受了一次调警任务。当天早上,整理着装、带齐装备,开完早会,由中院法警支队郭支队长带队出发去市看守所。他是一位从警30余年的老司法警察,他强调最多的是—保持高度警觉,及时报告情况。在这种严肃的气氛渲染下,我不自觉地绷紧了脑子里的那根弦。到了看守所,看到了原来只能从影视媒体上才能看到的高墙、电网和铁窗。一道道手续严格把关,一次次认真检查装备,一路上警笛长鸣,都让我始终保持高度紧张。我每隔几分钟就看一眼嫌疑人,丝毫不敢懈怠。审判长敲响法槌,庭审正式开始,整个庭审过程气氛庄严、秩序井然。我感触颇多,内心被深深震撼。但是我非常荣幸有机会参加这次任务,更加荣幸我是一名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我也在一场庭审中看到了那还原案件真相锲而不舍的精神,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感受到了身上承担的重担以及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
历经18年多的学习工作,我也慢慢成长起来,向着一名优秀司法警察的目标一步步迈进。做为司法警察,恪尽职守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勤苦艰辛是我们的工作写照。现在社会不安定因素比较突出,时常发生押解犯人逃跑,当事人或旁听人员哄闹法庭、扰乱庭审秩序,甚至攻击、蓄意伤害司法人员的案例,尤其是发生在湖南永州的法院报复杀人事件,更是令人发指。血淋淋的教训让我们丝毫不敢懈怠,也更加让我意识到了自己肩头的担子和责任的重大。
在2018年的一次刑事案件开庭时,就险些发生意外。那是一个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而被害人的妻子是残疾人,儿子还在读书,家里的经济收入也只来源于被害人在外打工,被害人的遇害对这样一个生活原本就略显拮据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当我和另两名法警押解被告人到庭时,被害人家属的情绪也由悲伤转变为激动,愤怒的向被告人扑打而来,法警及时上前阻拦,但仍有人翻过桌子冲了过来,举起的拳头眼看就要打在被告人的身上。
虽然被告人无视法律,轻视他人生命的行为令人憎恨,虽然被害人家属的心情和行为令人同情和理解,但一旦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造成伤害,就是工作的失职,也要对实施不法侵害人追究法律责任,这对双方来说将又是一场灾祸。此时已来不及多想,我在冲过来的被害人家属和被告人之间本能的用身体阻隔开,雨点般的拳头全都落在了我的身上,但护卫了被告人的安全,没有让被告人受到一点伤害,我觉得也值了。此时另两名法警迅速将被告人带离了法庭,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随即启动,备勤法警马上赶到了现场,首先控制了被害人家属的活动范围,随后进行了耐心的劝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终于做通了家属工作,表示会在接下来的庭审活动中克制自己的情绪,遵守庭审纪律,并对刚刚的行为表示了悔过和歉意。
一场意外事故就此避免,庭审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从事件发生开始到恢复法庭秩序,庭审用了53分钟的时间,这53分钟时间,我们紧绷的神经,如同三年那样漫长,庭审顺利结束了,这些都归功于开庭预案的合理分工协作、处置突发事件预案的周全细致和实用的快速反应机制,而这些基础工作的完善和健全都是通过工作中点点滴滴的经验汇集而成的。也正是这些汇集在一起的点点滴滴,成为了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完成任务;服务司法、保障审判的法宝。
法警工作无小事,虽无案牍之劳形,却身肩重担。我深刻领悟到法院司法警察要面对的不仅仅是日常警务工作,还有等待法律判决的嫌犯,以及各类突发状况。在帅气而神圣的警服背后,浸满了辛勤和奉献的汗水。保障嫌犯押解看管的万无一失,维护刑事审判的安全进行,推进法院判决的有效执行,捍卫法律尊严,就是作为一名司法警察最大的成就感。
多年来,大队从未发生过因警员个人原因而耽误警务保障的现象。相信那出色背后支撑司法警察的力量,就是那种被我们称为“忠诚”的信念。当押解被告人到庭接受审判时、当认真进行安全检查登记时;当值宿查楼注视监控时、当值班接待来访当事人时;当在训练场上挥汗如雨时……,但从未有过后悔。身穿警服,头顶国徽,不只是一份让人向往的荣誉,更重要的是肩上那份沉甸甸的责任和使命。我感到无比的骄傲与自豪,因为党需要我们,人民需要我们,社会需要,祖国需要我们。因为我们是天平下的忠诚卫士!我骄傲,我自豪!(作者:孟村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