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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为什么有人开公司却不愿意当法人?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葛钰瑶  日期:2/13/2025 字体: [大][中][小]

   【案情回顾】

    小明和三个朋友打算合伙开公司,小明出资40万元,另外三个朋友每人出20万。这样的话,小明就占了40%的股份,是最大的股东。妻子小美叮嘱小明要争取做法定代表人,不然这个公司就成别人的了。经过协商,小明成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欠了150万的债务还不上,被对方起诉到法院。判决生效后,公司仍然没有钱还,对方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小明作为法定代表人,也上了“黑名单”,被限制高消费。

   【法官说法】

    我们常说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就是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一般来说是这个公司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他以公司的名义做一些事情,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代表了公司的行为。

    在这起案件中,公司欠钱,为何只有小明上“黑名单”,其他几个合伙人却没有呢?开公司当法人存在哪些风险?根据规定,如果公司欠钱还不上,法院对公司限制高消费后,同时也要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所以,小明作为法定代表人,也被法院纳入了“黑名单”。这就是当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之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公司涉嫌犯罪了,由于公司不是人,没法坐牢,所以对公司只是判处罚金,但是刑法规定,同时还要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刑。也就是说,公司犯罪,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判刑。这也是法定代表人的另一个法律风险。

    所以,有些人开公司不愿意当法定代表人,根本目的还是要规避法律风险,免得公司出事的时候,把自己也搭进去。但这并不是说法定代表人就是一个“背锅”的头衔。以上的情况,是在公司经营不善甚至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时,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现实中,绝大部分公司还是守法经营的,没有人开公司是想着一定要倒闭和违法犯罪的。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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