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明花1000元在某动物园办了年卡,办卡时录了指纹,以后入园都刷指纹。没过多久,小明收到动物园的通知,说年卡用户以后的入园方式要更换了,升级为人脸识别,让他尽快去激活,不然就无法正常入园。小明认为人脸信息属于高度敏感的个人隐私,不能随意去登记,所以小明要求继续使用之前录的指纹入园,动物园却表示,这是统一升级的系统和设备,所有年卡用户都要激活。小明不同意,要求动物园退卡,并删除自己之前录入的指纹信息。
法官说法:
小明和动物园之间的纠纷,实际上包含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二是个人信息保护。
在合同层面,小明办动物园的年卡会员,和动物园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办卡时确定的是指纹入园方式,后来动物园要改成人脸识别入园,属于变更合同,需要与小明协商一致才能变更。但是小明现在不同意使用人脸识别的方式入园,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小明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动物园要退卡。
在个人信息保护层面,人的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动物园要求小明激活人脸识别信息作为入园的方式,属于处理个人信息,首先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游客去动物园游玩,人脸识别不是唯一的入园方式,刷指纹、验门票或者出具其他凭证,都可以实现身份核验的目的,并不是只有人脸识别才行。所以,动物园要求小明必须激活人脸识别信息才能入园,是不符合“必要”原则的。同时,还要征得小明本人的同意,公开人脸识别信息使用的规则,明确告知小明采集到的他的面部信息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且还要符合双方的约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