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太感谢您了!我已经几天没睡着觉了,没想到能顺利离婚,终于能放下戒心好好生活了。”
婚姻的开始往往都是幸福的、甜蜜的,但是婚后的生活却是夹杂着柴米油盐的琐碎,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家暴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维护了受害方的权利。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化名)与被告马某(化名)于201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生育一女。因家庭琐事,双方时常发生争执,马某甚至动手殴打杨某,近期最严重的一次,因马某的冲动行为,致杨某左侧乳腺局部坏死,接受了两次切除手术治疗,后续仍需治疗和整形。这段婚姻对杨某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对马某数次的家暴行为万分寒心,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故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经过庭前调查,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着坚决维护妇女儿童的人身及财产权益,避免更大损害发生的原则,一方面充分释法明理,使当事人认识到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被告马某进行告诫,提醒他长期家暴将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对杨某提供心理疏导和安慰。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由杨某抚养,马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房产归杨某所有、车辆归马某所有、债务一人一半。
法官寄语:
家庭是承载情感的纽带,而不是承受暴力的枷锁。家暴不是“家务事”,而是社会公害,是一种有了第一次就会有无数次的身体和精神伤害。拒绝家暴,不做“沉默的羔羊”,有任何一方胆敢碰触,都需要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坚决予以回击,让家暴悲剧不再上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