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广东,陈小姐网购了一只价值49800元的翡翠手镯,退货时被顺丰告知快件丢失,仅赔付60多元。顺丰回应:没保价,目前警方已介入。(5月29日海报新闻)
按说,消费者通过顺丰快递邮寄一只价值49800元的翡翠手镯,顺丰快递也接受了消费者的邮寄需求,那么双方也就确立了责任关系。顺丰快递作为承运人,负有将寄递物品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的义务。如果在运输、接收过程中发生寄件丢了,顺丰快递应为寄件丢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寄递物品在哪个环节丢失,这完全是其内部问题,不应转嫁给消费者承担,这是一个基本常识。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有关规定,“保价的邮件丢失或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这项规定显然存有较大的“模糊界定”。难道消费者每一次邮寄物品,都应事先通过“保价”的方式以防寄件丢失了吗?
近年来,正是因为法律法规存有一定的“模糊界定”,从而导致消费者一起起寄件丢失得不到应有赔偿的案例。比如:2012年11月,快递公司给深圳的客户快递了两块1公斤重的24K黄金,价值68万余元,结果客户收到的是一只空箱子。事后,快递公司只答应赔偿2000元,诉至法院后,法院也因客户事先没有为黄金保价而判决快递公司无需担责。笔者以为,这样的判决显然很不公平。
而且,“不保价只赔运费”“不保价就不全价赔偿”,这也会给一些快递公司,包括快递员有了“容错”的误解,这也导致寄丢快件、快件损毁成了快递业投诉的焦点问题。可以说,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对快递行业出现快件寄丢、快件损毁等不良现象的发生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此前,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一起“45.1公斤钨钢铣刀寄件丢失”案件,最终判决快递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这无疑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给更多的人民法院提供了判例借鉴和参考。一方面,进一步倒逼快递公司积极承担起自身的主体责任,担负起快件寄件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规避快件寄丢、快件损毁等不良现象的再次发生。另一方面,提醒消费者一旦遭遇快件寄丢而得不到相应赔偿时,既要坚决说“不”,又要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以求获得法院的支持。
当然,多起快递丢失案件引发的赔偿争议,也给立法部门提了醒,那就是要尽快尽早完善原有的法律法规条款,让法律法规更具操作性、实用性和公平性。如此,才能规避快递丢失得不到应有赔偿的不公,同时也有利于快递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