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处置。近期,泽普县人民法院妥善处理一起丈夫婚内擅自向“第三者”赠与大额款项引发的财产返还纠纷,秉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原则化解矛盾,既维护婚姻中无过错方财产权益,又彰显法律对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否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原告沙某与艾某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艾某与被告罕某发展不正当关系,未获沙某同意时,通过转账、消费等方式,陆续向罕某赠与近13万元。沙某察觉后,认为该款项属夫妻共同财产,艾某行为侵犯其权益,多次协商返还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罕某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调解结果:
承办法官梳理事实,固定证据后释法:艾某基于不正当关系赠与财产,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13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艾某单方处理未获追认,侵害沙某权益。经过多轮调解,罕某认识到行为不当,沙某考虑纠纷化解效率,双方达成协议:罕某于约定期限内返还沙某9万元,款项付清后纠纷一次性了结,沙某撤回起诉。目前,罕某已履行返还义务。
法官说法: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这种忠诚不仅是道德层面的要求,更是法律所倡导的价值取向。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契约关系,夫妻双方在享受婚姻带来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忠诚便是其中一项重要义务。一方在婚内与他人建立不正当关系,并赠与财产,严重损害了配偶的情感和财产权益,违背了婚姻的本质和目的。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大额赠与、买卖重大财产等行为,未经配偶同意,属于无权处分,该处分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同时,如果在婚姻中发现自身权益收到侵害,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