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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卫芳:向未成年人文身“下禁令”很有必要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廖卫芳  日期:11/27/2025 字体: [大][中][小]

    11月24日,洛阳市公安局通过@平安洛阳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告知书》,称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其中提到,根据《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1月27日《成都商报》)

    众所周知,文身就是通过机器,以高频针将有墨的针头刺入皮肤,留下图案和颜色。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一些成年人热衷于文身,以此展示自我,凸显个性,无可厚非。但近年来,随着文身社会流行度的增加,文身出现了“低龄化”现象,一些未成年人也纷纷加入到了文身队伍当中,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警觉。

    其实,未成年人文身存有诸多危害和弊端。其一,不利于身体健康。由于未成年人的免疫系统发育尚不成熟,一旦过早文身,就会导致皮肤伤口细菌、真菌感染,会严重危及身体健康。其二,不利于思想道德教育。在传统的认知习惯中,文身者的形象总是与“江湖习气”紧密相联。未成年人由于涉世未深,心智不成熟,极易受其影响,有滑向违法犯罪深渊的倾向和危险。其三,过早文身会对以后的人生道路造成一定的阻碍。比如:未成年人文身对其日后参军、从警、报考公务员等都会受限。

    正因为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大,弊端多,因而早在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曾专门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要求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可以说,“不得给未成年人文身”,这既是对文身经营者的一种规制,更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

    此次,洛阳专门“下禁令”,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这不仅是对国家层面提出的“不得给未成年人文身”的一种积极回应,而且也体现了地方政府对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坚决态度。一方面,有了这道“禁令”,文身经营者就能受到一定的约束和规制,不再肆无忌惮地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另一方面,有了这道“禁令”,执法部门就可依法依规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经营者给予必要的处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笔者以为,向未成年人文身“下禁令”,很有必要。

    当然,除了“下禁令”之外,真正有效遏制给未成年人文身,还需综合施治。一方面,亟须加大对文身行业的治理力度,不妨出台相关的行业标准,设置“准入制”门槛,对未成年人文身实行“禁入制”,以防范未成年人文身“无序化”,陷入“失管”状态;另一方面,亟须尽快完善关于未成年人文身的法律规范或司法解释,把未成年人文身纳入“法律框架”,通过“立法”形式对文身年龄做出明确的禁限,用“法治外衣”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孩子。

    同时,治理未成年人文身,学校和家庭也不能“缺席”。作为学校教师和家长,应通过“家校合育”的方式,从教育入手,对未成年人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让未成年人理解文身文化本质以及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让未成年人自觉抵制文身,远离文身。(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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