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商事交易中,不少经营者习惯口头约定交易事项,殊不知无书面合同、付款约定不明极易引发货款拖欠纠纷。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材买卖纠纷案,为广大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用真实案例普及买卖合同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回顾:2019年2月,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符某经口头协商达成乳胶漆赊购合意,符某因自建工程需要,向该公司采购乳胶漆。双方全程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未约定货款付款期限,仅通过电话沟通订货事宜。交易期间,建材公司按照符某要求,将乳胶漆配送至指定地点,部分货物由符某本人或其指派人员自提,并在出库单上签字确认收货。
交易持续多年,双方先后再次进行货款结算。2021年6月25日,双方就部分供货货款结算后,符某出具51480元欠条;2024年7月13日,经双方全面核算,2019年3月27日至2020年6月期间,建材公司累计供货价值65465元,符某现场支付现金3600元后,就剩余61865元货款出具欠条,签字捺印并留存身份信息。此后经建材公司多次催告,符某始终推诿拒付剩余货款。
法院审理:原、被告虽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达成口头合意,原告实际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接受货物并出具结算欠条,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出库单、欠条等证据可完整佐证交易实施及欠款金额,被告拖欠货款拒不支付的行为构成违约,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符某于判决生效后限期内向原告支付货款61865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官提醒:口头约定可成立买卖合同,实际供货、收货即构成事实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未约定付款期限的,卖方可随时催告买方限期付款,逾期可主张货款逾期损失;出库单、欠条、沟通记录等维权关键证据,欠条签字捺印并留存身份信息,可明确债权债务。在此提醒广大市场经营者与消费者,大额交易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价款、付款期限与违约责任,妥善保管全部交易单据,遭遇货款拖欠可通过催告、诉讼依法维权。(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