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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崇坤:“预期收益型受贿”认定规则——《贪贿解释(二)》第十一条解析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朱崇坤  日期:6/30/2026 字体: [大][中][小]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一条针对受贿数额认定作出专门规定,首次系统确立“预期收益型受贿”的数额计算标准,精准回应司法实践中以股票、股权为载体的新型、隐性腐败认定难题,对监察调查、检察审查与刑事审判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一、条文原文与核心定位

    第十一条: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收受财物时的财物价值认定。

    以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构成犯罪的,受贿数额按照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的,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案发时涉案资产的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

    本条采用“一般规则+特殊规则”二元结构:前半句为传统受贿数额认定的基本原则,后半句为针对股票、股权类预期收益贿赂的专门规制,核心是将“未来可实现的收益”纳入受贿数额评价,实现对“影子腐败”的精准打击。

    二、一般规则:普通财物受贿的数额认定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现金、房产、车辆、珠宝、玉石、普通物品等传统、即时性财物贿赂,不包含以未来收益为核心的股票、股权类利益。

    (二)认定标准

    时间节点:以收受时为基准(即财物交付、转移占有、实际控制时),而非案发时、查处时或处分时。

    价值依据:以收受当时财物的客观市场价值或实际价值为准。

    实务要点

    房产、车辆:按收受时同地段、同型号市场评估价;

    珠宝、字画:需真伪鉴定+价格认定,票据齐全且双方无异议的可直接认定;

    价值波动财物(如黄金):一律按收受时价值,后续涨跌不影响数额认定。

    示例:2023年收受价值100万元的名家字画,2026年案发时该字画涨至150万元,仍以100万元认定受贿数额。

    三、特殊规则:预期收益型受贿的数额认定

    (一)适用前提:“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的界定

    此类贿赂并非单纯转让股票、股权的“当下价值”,而是以未来增值、分红、上市套现收益为权力对价,本质是“权力+未来利益”的交易。典型形态包括:

    1.低价购股/股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受让原始股、非上市公司股权,约定上市或增值后获利;

    2.保本保收益型入股:名义出资、实际保本、固定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

    3.干股、影子股、收益权:仅享有分红、增值收益,不实际出资、不承担亏损;

    4.代持、隐名持股:由他人代持股份,收益归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核心判断标准:只享收益、不担风险,违背正常市场投资的“风险收益对等原则”。

    (二)情形一:案发时已实际获利——按“实际获利”认定

    1.适用条件:案发前已卖出股票/股权、获得分红、完成套现,收益已实际到账。

    2.计算公式:

    受贿数额 = 案发时实际获利总额(卖出价款+分红)− 实际支付的出资款

    3.实务要点

    “实际获利”包含全部差价、现金分红、送股转股对应价值;

    已支付的“象征性出资”“低价出资”一律扣除,不认定为受贿数额;

    多次买卖、分批分红的,累计计算全部实际获利。
 
    示例: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谋利,2023年以1元/股价格购买100万股(市场价5元/股,实际出资100万元);2025年公司上市后全部卖出,得款1000万元,另获分红50万元。2026年案发时已全部变现。

    受贿数额 =(1000万+50万)− 100万 = 950万元。

    (三)情形二: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按“市场溢价”认定

    1.适用条件:案发时未卖出、未分红、未套现,收益尚未实际转化为现金。

    2.计算公式:

    受贿数额 =(案发时涉案资产市场价格 − 实际支付价格)× 持有数量

    3.实务要点

    市场价格:上市公司按案发当日收盘价/加权均价;非上市公司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按收益法、市场法评估;

    支付价格:指受贿人实际支付的资金,包含垫资、借款出资,不按面值或市场价计算;

    未实际出资(干股):支付价格视为0,全额按市场价认定。

    示例:2023年以1元/股购买100万股(出资100万元),2026年案发时未卖出、未分红;案发时上市公司股价8元/股,非上市公司评估价7元/股。

    上市公司:受贿数额=(8−1)×100万=700万元;

    非上市公司:受贿数额=(7−1)×100万=600万元。

    四、实务关键争议与适用边界

    (一)与旧规的核心区别

    2016年《解释》/“两高”受贿意见:干股、股权受贿按转让时股权价值认定,分红、增值视为孳息,不计入数额;

    《解释(二)》新规:预期收益型受贿直接以案发时实际获利或市场溢价认定,增值、分红全额计入受贿数额,评价更全面、处罚更严厉。

    (二)“预期收益”与“正常投资”的区分

    不构成受贿的正常投资:

    1.出资真实、足额,承担经营亏损风险;

    2.收益与公司业绩、市场行情挂钩,无保底承诺;

    3.入股程序合法、价格公允,与职务便利无关联。

    构成受贿的情形:

    明显低价入股、零价入股;

    约定保本、保收益、固定回报;

    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仅享收益;

    入股与职务谋利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三)时间节点的实务把握

    收受时:普通财物价值基准;

    案发时:预期收益型受贿的获利、溢价计算基准;

    案发后:股价涨跌、分红变化不再调整已认定数额。

    (四)共同受贿、代持情形的数额计算

    共同受贿:按各自实际获利或对应溢价份额分别认定;

    代持、隐名持股:实际控制人(国家工作人员)全额认定,代持人按共犯处理。

    五、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

    (一)监察/司法机关

    严格区分普通财物受贿与预期收益型受贿,准确适用不同计算规则;

    强化价格鉴定、评估程序,确保市场价格、溢价的客观性;

    全面收集出资凭证、交易记录、分红流水、股权协议,固定获利与溢价证据。

    (二)辩护/法律实务

    重点审查是否属于预期收益型贿赂,区分正常投资与权钱交易;

    核对支付价格真实性、市场价格评估合法性,排除不合理溢价;

    关注时间节点、获利是否实际到账,准确适用“实际获利”或“市场溢价”规则。

    (三)合规提示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人员应明确:以股票、股权为名的“低风险高收益”安排,极易被认定为预期收益型受贿;真实投资必须做到出资真实、风险自担、程序合法、价格公允,彻底切断权力与利益的不正当关联。

    六、结语

    《解释(二)》第十一条通过“一般+特殊”的数额认定体系,实现对传统贿赂与新型预期收益贿赂的全覆盖规制,标志着我国反腐败司法规则对“影子腐败”“隐性利益输送”的治理进入精准化阶段。实务中,需严格把握条文适用边界,区分行为性质,确保定罪量刑准确,既依法严惩腐败,又保障正常市场投资活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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