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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版拍案惊奇:法院支持虚假诉讼,致使企业经营瘫痪
来源/作者:张红仿    日期:7/26/2026
    我是珠海中油中寰联合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仿,现实名举报珠海市中级法院主管副院长与律师史一鸣内外勾结、暗箱操作,支持当事人张镇冬(身份证号:320683198201217017)、甄桂梅(身份证号:232122197908281843)虚假诉讼;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滥用职权,严重超标的、超范围裁定冻结举报人核心资产,直接瘫痪企业经营,严重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现代版拍案惊奇。
    事实和理由:
    举报人珠海中油中寰联合石油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依法向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对当事人张镇冬、甄桂梅提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诉讼,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一审作出了(2019)粤0402民初12646号判决,支持了珠海中油中寰联合石油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张镇冬、甄桂梅不服,提起上诉。在张镇冬、甄桂梅代理律师史一鸣的运作下,利用其与珠海市中级法院主管副院长以及相关办案法官的关系,帮张镇冬、甄桂梅拖延时间,运作对案件发回了重审。案件发回重审后,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2023)粤0402民初3098号判决,仍然支持珠海中油中寰联合石油有限公司诉请,判令张镇冬、甄桂梅赔偿中油中寰联合石油有限公司损失17904011元及相应利息。张镇冬、甄桂梅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张镇冬、甄桂梅拒不履行,珠海中油中寰联合石油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4)粤0402执11869号。因张镇冬、甄桂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执行法院依法将张镇冬夫妇纳入了失信名单。
    珠海中油中寰联合石油有限公司之所以起诉张镇冬、甄桂梅,原因在于2018年3月起珠海中油中寰联合石油有限公司与张镇冬存在油品挂靠经营合作关系,张镇冬使用珠海中油中寰联合石油有限公司授权账户进行经营。合作终止后,张镇冬夫妻二人拖欠珠海中油中寰联合石油有限公司1700余万巨额款项拒不归还。
    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基于审计公司对张镇冬挂靠经营期间授权账户的款项进出具体事实、以及关联账户的资金流转情况的审计结果,于是依法作出了上述粤0402民初3098号判决。张镇冬挂靠期间全部账目、银行流水、交易凭证均已在该案中完整举证、质证,经法院生效判决,双方民事纠纷已经裁判终局解决,不存在任何未结算、未确认的债权债务情形。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张镇冬、甄桂梅败诉且因(2024)粤0402执11869号案件被执行法院纳入了失信名单后,经过密谋策划,又与其代理律师史一鸣虚构了9700多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另案起诉珠海中油中寰联合石油有限公司以及关联公司、关联人员。而不可思议的是,珠海市香洲区法院的领导、法官竟然配合张镇冬、甄桂梅及其代理律师,利用诉讼程序漏洞,以最低犯罪成本,只缴5000元立案费和不足五万元的诉讼保全费用,就恶意查封了珠海中油中寰联合石油有限公司以及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价值近18亿元的资产、账户存款及股权,实施打击报复和瘫痪举报人企业。
    2026年3月25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张镇冬、甄桂梅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于是作出(2026)粤0402民初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张镇冬、甄桂梅的起诉。张镇冬、甄桂梅不服上诉后,在张镇冬、甄桂梅代理律师史一鸣、珠海市中级法院主管副院长以及相关法官的运作下,珠海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2026)粤0402民初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指令珠海市香洲区法院立案审理。案件又回到了原点,举报人以及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价值近18亿元的资产被继续查封,企业经营仍处瘫痪状态。
    从以上事实以及举报人深入了解的情况,足以证实珠海市中级法院、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个别领导及法官存在以下严重的不正常行为以及违法违纪问题:
    一、珠海市中级法院裁定支持张镇冬、甄桂梅另诉9700多万元的重复起诉,完全属于违法支持虚假诉讼。珠海市香洲区法院粤0402民初3098号判决,已经对张镇冬挂靠期间全部账目、银行流水、交易凭证等均已查清,判令张镇冬、甄桂梅赔偿中油中寰联合石油有限公司损失17904011元及相应利息,包含了双方原挂靠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不存在任何未结算、未确认的债权债务情形。故张镇冬、甄桂梅以同一基础事实,虚构了9700多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另案起诉珠海中油中寰联合石油有限公司以及关联公司、关联人员,就是虚假诉讼。珠海市香洲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张镇冬、甄桂梅(2026)粤0402民初16号案件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于是作出(2026)粤0402民初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张镇冬、甄桂梅的起诉,进一步印证了张镇冬、甄桂梅另诉9700多万元,就是虚假诉讼。 珠海市中级法院罔顾事实,一纸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珠海市香洲区法院立案审理,实质就是支持张镇冬、甄桂梅虚假诉讼,继续拖延查封。
    而更为严重的是,珠海市中级法院个别人居然把属于法院内部的涉密材料《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函》提供给律师作为诉讼证据。这正好证明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一般,说没有利益交换谁信!
    二、(2026)粤04民终1888号民事裁定违背基本常理。张镇冬与珠海中油中寰联合石油有限公司挂靠合作经营终止至今已长达8年,8年间从未见张镇冬、甄桂梅就所谓的9700多万元债权向珠海中油中寰联合石油有限公司进行过任何沟通、催告、主张权利。试想,如果真的举报人8年前就欠了张镇冬夫妇9700多万元巨额款项,他们可能拖到2026年才追款、起诉吗?珠海市中级法院(2026)粤04民终1888号民事裁定的法官,真的不懂经验法则吗?这不是故意枉法裁判又是什么?!
    三、珠海市香洲区法院领导沦为虚假诉讼犯罪的帮凶。珠海市香洲区主管副院长和立案庭长,明知张镇冬、甄桂梅另诉9700多万元属于虚假诉讼,却支持其利用司法程序漏洞,以最低犯罪成本——只缴5000元立案费和不足五万的诉讼保全费用,恶意查封举报人及关联企业价值近18亿元的资产、账户存款及股权(依据全国法院备案鉴定机构广西科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9月出具的《预估函》:仅广西超智铁路、广西广源物资两家公司的土地、海域、构筑物资产价值已近18亿元,远超9700万元保全标的),以达到实施打击报复和瘫痪举报人企业的目的。
    被冻结账户为举报人发放员工工资、缴纳社保税费、支付水电费、业务回款结算的唯一核心账户,冻结后企业经营全面停摆,无法履行用工及纳税义务,上百员工生计受直接影响。
    股权冻结彻底切断融资渠道,引发资金链断裂。股权被全额冻结后,举报人市场化融资、股权质押、银行续贷全部终止;多家合作银行已明确通知不再办理到期续贷,企业随时面临债务连锁违约。
    四、珠海市中级法院、珠海市香洲区法院的违法行为严重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损害司法公信力,引发重大社会稳定隐患。
    一是张镇冬长期未缴纳任何税费,未对珠海地方经济做出任何贡献,法院却支持其恶意利用司法程序打压守法经营的本土民营企业,严重违背公平营商环境基本要求。
    二是恶意保全行为滥用司法权威,支持张镇冬将法律程序异化为商业报复工具,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三是损害企业正常经营,企业一旦停产停业,将直接导致上百名员工失业,极易引发大规模劳资纠纷、群体信访事件,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
    举报诉求:
    (一)请珠海市中级法院纠正支持张镇冬、甄桂梅虚假诉讼的法官们的错误裁定行为。
    (二)督促珠海市香洲区法院立即解除对举报人全部银行账户、股权的冻结查封,恢复企业正常经营。
    (三)请珠海市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珠海市中级法院主管副院长、审判长、香洲区法院相关责任人及代理律师史一鸣(广东广信君达(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此案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四)督促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将张镇冬、甄桂梅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民营企业保全审查绿色通道,杜绝利用司法程序恶意打压企业的乱象。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广东省和珠海市法治化营商环境,防范化解企业经营危机及社会稳定风险。

                           举报人:珠海中油中寰联合石油有限公司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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