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对张某峰等六人涉嫌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某峰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其强迫交易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34087.4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峰利用其某音乐会所法定代表人身份,在2015到2017年间,以音乐会所为据点,先后纠集黄某亮、曾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峰等人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为解私人之气,多次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扰乱英山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在英山城区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团伙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张某峰为纠集者,黄某亮、曾某等为参加者。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英山法院一审以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峰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其强迫交易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34087.4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处团伙其他成员拘役四个月到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