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治方圆普 法详细内容
普法时刻 | 质押的定期存折已到期,出质人可以要求取出存款并提前还款吗?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曹茹  日期:2023/4/23 字体: [大][中][小]

    2021年9月,兵兵因开学急需6000块钱,自己有个5万元的五年定期存折还有两个月到期,若现住取款会损失一笔利息。于是兵兵与翠花商议,先从翠花处借6000元,三个月后还本付息,以自己那张存折作为质押。翠花同意,并将存折交给翠花占有。11月,兵兵的定期存款到期,翠花要求兵兵把钱取出来偿还自己。兵兵以还款期未到拒绝。那么,村花可以要求兵兵提前还款吗?

    村花可以要求兵兵提前还款。本案涉及的是权利质押的法律问题,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为质押物。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二条规定,在权利质押中,如果权利兑现的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兑现或者提货,当事人可以协商将兑换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据此,本案中兵兵不能以债权未到期为由拒绝村花提取存款单上的存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