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收到某通信公司岳普湖县分公司复函:针对贵院调查取证时,我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在工作证及执行公务证之外另行提供身份证的不当做法,给贵院的工作带来不便表示歉意。同时我公司已与上级单位沟通,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员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在后期工作中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办事。
据了解,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在向某通信公司岳普湖县分公司调取某当事人名下办理的手机号码和通话记录时,在法院工作人员已经出具了书面材料、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的前提下,某通信公司岳普湖县分公司工作人员要求法院工作人员提供个人身份证,经办案人员现场释法明理,某通信公司岳普湖县分公司工作人员与上级单位工作人员联系后,上级单位工作人员仍坚持索要法院工作人员身份证件,并称是单位内部有规定,法院工作人员要求某通信公司岳普湖县分公司工作人员提供单位内部规定时,某通信公司岳普湖县分公司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提供。
为尽快调取证据,纠正某通信公司岳普湖县分公司的违法行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向某通信公司岳普湖县分公司发出司法建议,某通信公司岳普湖县分公司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遂出现了开头一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民事诉讼法》均明文规定了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可依法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利。法院在执行公务中,执行人员出示了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这些证明足以证明他们是合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无需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法院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公里”,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是协助对象应尽的义务,在解决执行难的征程中,只有社会公众的配合和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才能发挥力量,才能使法院的判决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坚实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