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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姻关系,不是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理由——婚姻关系中自愿承诺代为履行,婚姻关系解除后仍应当履行代为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2024/7/25 字体: [大][中][小]

   “法官,我已经与吐某离婚了,他的债务与我无关,我不会付吐某欠托某的借款……”这是发生在泽普县人民法院执行大厅中的一幕。

    基本案情:

    吐某与托某之间的借款纠纷被法院审理之后,判令吐某向托某偿还借款6万余元。因吐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吐某在收到法院制发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之后,既不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状况,鉴于其消极履行义务的行为,承办法官决定对吐某采取拘留措施。在进行拘留时,吐某配偶古某表示愿意代吐某履行还款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托某达成和解后向法院提交了分期履行还款计划及代为履行承诺书,托某亦同意古某的代为履行承诺,遂达成和解,但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届满后,吐某及其配偶古某均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在执行法官督促古某履行义务时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托某认为吐某与古某的行为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遂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追加古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审理过程古某表示其与吐某已离婚,当时是因为不想吐某被拘留,所以才承诺代为履行,现在其与吐某已不是夫妻关系。最终法院依法认定吐某和古某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不能消除古某代为履行的义务,遂将古某追加为该案被执行人,在法官的释法析理下,古某认识到了自己拒不履行行为的法律后果,随后便积极履行了代为履行义务,托某与吐某之间长达四年债务纠纷完全化解,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申请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要严格遵守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法定情节,本案中,案外人古某承诺代为被执行人吐某履行义务,书写书面承诺书并拒不履行的行为符合该规定第二十四条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法官提示: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慎重承诺代为履行,一旦承诺代为履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义务,案外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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