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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卫芳:别被“发毒誓”营销收割“智商税”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廖卫芳  日期:3/21/2025 字体: [大][中][小]

   “产品有假,拿命担保”“降糖无效,全家活埋”,人们在一些网购平台上,经常可以看到商家发布的“发毒誓”广告。现在,线下也有了这样的“发毒誓”营销。近日,有游客发帖称,在陕西省咸阳市袁家村,有商户门上挂着承诺招牌,称可追踪供应链、不掺假等,如果做不到,“甘愿子孙受穷” “甘愿遭天地共谴”“甘愿后辈远离仕途坠入创门” 等,引发热议。(3月20日《商丘日报》)

    按说,商家为了取得消费者的信任,更为了达到营销的目的,采取诸如“拿命担保”“全家活埋”“子孙受穷”“遭天地共遣”等“发毒誓”的方式营销,这也无可厚非。一方面,只要商家所发的“毒誓”只是仅仅为了表达诚心、诚意,不带虚假、夸大、忽悠和欺骗成分,这就属于合理区间的营销方式。另一方面,只要消费者通过商家的“发毒誓”而买到了货真价实的商品,或享受到了真实的服务,没有被忽悠、被欺骗,这也属于合理区间的信任购买。

    但问题是,一些商家通过“发毒誓”的方式营销,其目的就是故意搞虚假、夸大营销,就是为了忽悠、欺骗消费者,从而达到收割消费者“智商税”的目的。

    其实,“发毒誓”营销本身是一种承诺性的广告内容,是商家所做的引诱消费者消费的销售模式,合法与否,关键要看具体内容是否涉嫌虚假宣传,是否属于《广告法》禁止的情形。如果商家存在无中生有或者扩大宣传效果的情况,“发毒誓”营销则涉嫌虚假广告。当然,这也涉嫌违法。可见,商家“发毒誓”营销既不能虚假、夸大,更不能逾越法律红线。

    防范“发毒誓”营销收割“智商税”,还需多方协同发力。首先,网络平台作为平台经营者和管理者,对于广告负有审核义务,未审核或者审核不严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对应责任,包括及时下架广告、配合被侵权人索赔等。如果导致消费者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还可依据《广告法》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市场监管、消保委等监管执法部门应积极承担起应有的主体责任,对商家恶意的“发毒誓”营销行为,不妨通过高额罚单、列入“黑名单”、从业禁止,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机制,让无良商家付出经济代价、诚信代价和禁业代价,甚至付出法律代价。其三,消费者要理性消费。消费者要学会理性消费,擦亮眼睛,不要轻易被商家的“发毒誓”营销所蒙蔽,而被收割了“智商税”。同时,一旦遭遇被忽悠、被欺骗,消费者应积极大胆地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切忌“装哑巴”,任凭无良商家收割“智商税”,从而助长其“发毒誓”式营销的嚣张气焰。

    只要平台担责,执法从严,再辅以消费者理性消费和举报维权,就一定能让消费者避免被商家的“发毒誓”营销收割了“智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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