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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卫芳:“恶意差评被判赔3万元”一点也不冤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廖卫芳  日期:5/25/2025 字体: [大][中][小]

    近日,南京一网红三明治店遭大量恶意差评,经查系该店前合伙人孙某雇人80元1条刷的差评,最终法院判孙某赔3万元。(5月25日大象新闻)

    按说,消费者对商家的服务质量享有一定的评价权,如果对其服务质量满意的可以给个“好评”,而如果对其服务质量不满意的也可以给个“差评”,这既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对商家的一种客观、公正的评价。同时,这也是督促商家更好地保证质量和提供更优质服务的一种渠道。

    但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一些人为了打击报复竞争对手,竟然花钱雇佣他人实施恶意差评,这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声誉和形象,而且也极易误导消费者的消费意向和选择。同时,这也扰乱了公平竞争的消费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见,“恶意差评”不仅有违公德、商德,而且也涉嫌违法。

    此次,南京的孙某因雇佣他人实施恶意差评被判赔3万元,这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不仅对当事人是一种处罚,而且对其他人也是一种警示。可以说,“恶意差评被判赔3万元”,完全是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

    希望通过这起“恶意差评被判赔3万元”的案例,能警示更多的人学会遵规守法,学会公平竞争,切莫为了打击报复竞争对手而实施恶意差评。否则,一旦恶意差评涉嫌违法,必将付出“经济代价”,甚至付出“法律代价”。(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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